天台僭建定義2024介紹!(震驚真相)

《香港01》記者抽查港島半山的豪宅屋苑,發現至少7個屋苑31個單位天台涉僭建,合共約46個密閉的非法搭建物,其中跑馬地德信花園一個約900餘呎的單位,業主竟搭建約430呎的僭建物,與市面的兩房單位面積相約。 香港樓價屢攀高峰,在寸金呎土的環境,不少港人窮畢生奮鬥,只求覓得數百呎方寸之地安居。 不過,《香港01》抽查港島半山區老牌豪宅屋苑,發現不少坐擁千萬家財的中產戶及富豪,利用頂樓單位優勢擅自「向高空發展」,在天台搭建玻璃屋等違規僭建物。 有關僭建物的形式甚多,大小不一,因而對樓宇結構所產生的負荷和對樓宇安全的影響也不一樣。

法團於2008年以代表全體業主名義把大廈外牆出租,供廣告商懸掛大型招牌,而申請人向法院提交2005年的買賣合約,當中明文列出發展商把單位連帶外牆的張貼權一併轉售,要求法院聲明他享有不受干擾的自由及權利。 高院最終裁定法團敗訴,禁止法團於外牆張貼廣告,並下令法團須向申請人披露出租外牆的帳目,法官認為勝方可選擇向法團追討收益。 申請人指招牌是租客(霓虹光管公司)安裝的,不應向他本人追究,他認為法團應控告租客而非業主,及法庭不應向他發出押記令。

天台僭建定義: 業主拒拆尖沙咀商住大廈天台僭建物違清拆令 被判罰逾11萬元

法團指答辯人在大廈走廊牆壁開鑿出入口,以及在該單位毗鄰的平台建築僭建物,並在外牆開鑿出入口,把平台的公用部分圍封改作自用,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該大廈公契,法團申請強制令,要求答辯人清拆僭建物並還原受影響部分。 法官認為該鐵棚可被視為一個豎立或安裝在天台上的籠子、凸出物或結構物,表面上違反該大廈公契第19段的規定。 據屋宇署的勸喻提到,倘若他不遵行命令,有可能會被檢控,並須負上刑責。 法官認為訴訟雙方都沒有考究屋宇署是否已發出命令,要求該單位的業主拆除該鐵棚。

  • 業主切勿將現金交託他人代交管理費或維修費,避免發生錢銀瓜葛,業主須保存所有繳費收據,以便証明已繳交管理費。
  • 大廈長久缺乏修葺,可能導致發生樓宇倒塌危機(如2010年1月29日馬頭圍道一幢樓宇倒塌事件),或會因石屎剝落造成意外危險,而大廈內的機電及消防設施都須保持良好狀況。
  • 答辯人反對法團的申請,並提出近100項投訴,指責法團拒絕、延誤或疏忽履行職責,又容許或默許其他業主違規事項存在。
  • 在11月20日下午,有燒焊工人報警,指2樓電梯槽的燒焊工程進行時,因火花燃燒雜物引發火警。
  • 法官認為盧先生曲解了法例的要求,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是取消「履約保證」,並非決定購買任何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無須經法團藉業主大會通過,其實,盧先生若對工程合約有意見,應該一早提出,或在2012年8月4日的業主大會上提出,讓各業主考慮,大家從長計議去作出決定。

根據法團的記錄,自2014年1月開始,無論是答辯人或是其工人、代理人、佔用人等霸佔了L舖對出的行人管理區,非法佔用了該大廈的公用部分。 法團已多次口頭及書面勸喻及警告答辯人,但答辯人仍然非法佔用該大廈公用部分,至今仍未停止。 屋宇署回覆,截至今年一月底,該署就村屋僭建物共發出五張涉及太陽能光伏系統的清拆令。 機電工程署發言人提醒太陽能光伏系統擁有人、工程承辦商和專業人員,必須確保工程符合相關法例。 涉事屋宇除將大部份天台範圍以太陽能板覆蓋外,更將部份板塊安裝於既有僭建物上,變相增加一層有蓋的活動空間。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貯物櫃、玻璃簷蓬均屬僭建

若採購或承辦工程的總值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管理委員會必須將所有標書提交法團業主大會上議決。 在這情況下,管理委員會不能代替法團業主大會否決收到的任何投標書,亦不可規定業主選取那一間供應商或承辦商,管理委員會只可公開列出各供應商或承辦商的重點資料,比較相關優劣,讓業主在法團業主大會中通過決議。 根據【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在業主會議上斷定某個決議是否獲得「過半數票」通過時,毋須理會沒有出席的業主;毋須理會出席會議而沒有投票的業主;毋須理會空白或無效的票;及毋須理會棄權票,只須計算出席並已投票的有效票總票數,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 管理委員會必須不少於3個月舉行1次會議,秘書須在舉行會議的7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不過,在之前已經有業權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反對,就算獲得土地審裁處頒令召開業主會議,召集人仍須加緊洗樓,以求取得足夠的支持,務求超越反對的聲音,才有機會在該次業主會議中成功成立法團。 在該業主會議上,業主只可通過關於委出管理委員會和成立法團的決議案,所作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的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但在根據【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第4條發出命令時,土地審裁處可命令申請人或反對申請的人支付申請的訟費,在成立法團後,法團須向申請人付還他所支付的訟費。 註冊成立法團必須遵照【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訂明的管理委員會人數的要求,單位不多於50個,法定人數須不少於3名委員;單位多於50個但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7名委員;或單位多於100個,則須不少於9名委員。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381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埔汀角路29至35號某屋苑16樓某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指法團沒有跟從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去執行法團的職責,包括第一項沒有對在該大廈商場營業的美新名廚茶餐廳霸佔公用地方而執行職責;及第二項沒有經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便拆除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佈置設計

到長沙市政府重新開展自建房安全整治,第一時間針對華菱藍調國際「違法加蓋18樓」,責令開發商、企業主按照安全生產要求整改,保障消防安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重新辦理相關權證。 居民最擔心還是大樓重量系數是否有改變,要求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樓棟做房屋安全檢測,並且盡快關閉僭建的「空中工廠」。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認為,政府放寬高度限制的原意是利民,但承認條例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為僭建的「免死金牌」。 他建議屋宇署可在批出太陽能系統申請後,相隔一段時間再到現場視察,查看有沒有僭建。 太陽能棚覆蓋範圍不得大於屋宇有蓋面積的一半,七百平方呎的村屋單位天台按規定只能鋪設最多三百五十平方呎的太陽能板,以每度電五元的收購價為例,單計太陽能棚工程費,約三年便可回本。

答辯人在法團多番要求下,仍未將違規部分修復,在這情況下,頒禁制令是適當的,亦不會對答辯人造成任何不公。 法官作出裁決,法團有權根據大廈公契,在合理的情況下進入個別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 天台僭建定義 法官命令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下午1時至2時為午膳除外)進入其單位進行維修工程。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指,申請人跟黎先生曾經有口頭協議,包括狗臂架、三角防水線及雞仔網等三項工程。 辯方的立場是,該合同已包括狗臂架及雞仔網的工程費用,法團無須額外付錢,至於三角線防水工程,辯方指稱從來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服務。

天台僭建定義: 業主應該怎麼做?

法團於2010年1月29日業主大會中選出新一屆(第九屆)管理委員會,包括主席、副主席、司庫及秘書職位,但未有進行決議批准支付津貼予上述人士每名每月1,200元,因此盧先生申請法庭頒令,討回曾支付予上述人士的津貼及存入法團戶口。 法團指出,當年盧先生是法團主席時,曾於2002年12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通過決議,凡擔任法團管理委員會職位者,每人可得最高津貼額每月1,200元,上述決議自2002年通過後,一直未被推翻或由另一個決議取代。 其次,沒有任何法例、公契條文或某原因規定這類工程合約必須加入「履約保證」。 儘管該屋苑的一貫做法是在合約內加上「履約保證」,法團仍有斟酌權就個別合約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安排,況且盧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由香港房屋協會資助的維修工程必須加入「履約保證」。 盧先生又爭議,「履約保證」涉及的金額超過法定財政限額,須交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通過。

發出

答辯人反對法團的申請,並提出近100項投訴,指責法團拒絕、延誤或疏忽履行職責,又容許或默許其他業主違規事項存在。 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投訴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處理,針對公用部分的投訴應由法團追究及提出訴訟,答辯人正確處理投訴的方法,是給予法團機會跟進她的投訴。 若管理委員會沒有履行其法定責任,答辯人可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決議督促管理委員會處理她的投訴,若法團仍拒絕執行職務,答辯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命令法團執行公契或條例的相關條款。

天台僭建定義: 香港特區推出新政策宜深思熟慮 文:朱家健

按照市場慣例,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協議時,買方會向賣方交付一成訂金,餘款則待業主將物業交吉後,方可以取得。 若果業主有特別困難,希望本局在訂金方面作特別安排,本局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最高可將按金增加至樓價的三成。 業主擁有整幢物業者,市建局會按其物業的現行用途加上適用於分層單位的非住宅單位津貼及住宅單位的自置居所津貼╱補助津貼加相關費用津貼,或物業本身的重建值(假設自行單獨重建)另加百分之五的特惠津貼,以兩者之中較高者為收購價。 「實用面積」的定義,是根據香港測量師學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制訂的《量度作業守則》作為標準。 市建局在收購業主自住的住宅物業時,除了會給予業主其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外,並會加上一筆自置居所津貼,以協助他們重新購置物業。

法庭

2005年,因大廈維修污水渠工程需在申請人的車位位置進行,法團通知申請人須自行拆除車位舊簷篷,或由法團的承辦商拆除,以便進行工程,但申請人沒有回應法團要求,因此法團指示承辦商拆除該車位舊簷篷,承辦商亦同意免費拆除。 過往,法例規定在改建工程展開前,須透過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向屋宇署申請入則,而改建的廚房亦須符合消防條例的規定。 有專家指出,廚房原有的牆及防火門具有耐火功能,一旦拆除便很難避免火種蔓延,而發展商在興建大廈時已入則,列明屬明火煮食間隔,業主自行拆除分隔牆及防火門,就算改為非明火煮食空間,沒有申請入則已屬違法。 大廈的清潔工作是大廈管理的一項重要部分,不論大廈是否有法團,業戶都需要清潔服務。 沒有法團的樓宇,業戶都依靠「清潔個體戶」每天到業戶門口收集垃圾,每月收取服務費,但這種服務沒有合約,同時沒有服務承諾,除了收集小包垃圾外,不會提供其他清潔服務,故沒法改善大廈的衛生環境。 已有法團的大廈,通常都可聘請清潔服務公司,或委託管理公司負責代理處理清潔項目,業戶無須費心。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設計的規格

在該樓宇復歸政府當日,業主原有的法律權力和利益將不復存在;包括在當日之後,原本的業主將會無權再向收回樓宇內的租客或住客,收取租金或任何形式的費用。 召集人可向民政事務處申請豁免業權查冊收費證明書,讓他向土地註冊處免費索取其大廈的業主紀錄,以便召開業主會議籌組法團。 天台僭建定義 不論業主最終是否成立法團,召集人須在證明書發出後的60天內,把有關的業主紀錄歸還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 公契是大廈各共同擁有業權的人、經理人和發展商簽訂的協議書,訂定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擁有單位的業主的獨有使用權和管有權,以及負有維修和保養大廈公用部分的責任,業主購入單位後,便同時須要履行大廈公契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責任。 若公契的內容未得到有關各方的完全同意,締約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修改公契的任何條款。

當局建議修訂法例,讓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法庭申請手令,以便「入屋」執法。 按照市場慣例,市建局與有關業主在簽訂買賣協議時,市建局會向業主支付一成的訂金。 一般來說,雙方會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一個月左右,簽署正式物業轉讓契。 若果業主有特別困難,希望本局在交吉期方面作特別安排,他們可向本局提出要求,本局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

天台僭建定義: – 仲有其他投資「安全」及「不安全」分享

若回收之電器或電腦確定不能修理或太過殘舊,或根本無法轉贈,便會分拆成不同種類的物料(例如鐵或膠等),然後安排持牌和合資格的回收商回收,這樣有助循環再用廢料,同時減低整體社會處理廢料之成本。 各位業主有沒有想過,您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需要更換電器或電子器材,因而將舊的電器或電腦棄置到大廈的垃圾房,使垃圾堆填區超標負荷,亦對生態造成嚴重災害。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及為我們下一代著想,只要將舊或壞的電器送往回收中心,使它們可被修理重用及轉贈給有需要的人士,實在是各位的一項公德。 管理公司須經常檢討人力資源分配及給予管理員清晰的指引,維持保安管理運作正常,於各通道放置巡邏簽到簿,所有通道門閘須保持常關,並確保裝置的保安系統操作正常,包括防盜警鐘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對講機系統、及最流行的智能卡系統等。 廉政公署向大家提供要訣︰ 1) 業主應親自出席法團會議; 2) 如未能出席,業主應委派值得信任的人,代表其投票;及 3) 在授權書上填寫獲授權人士的姓名,避免簽發空白的授權書。

  • 根據該條款所指,即公用部分有關的法律責任必須由法團全體承擔,而不能針對主席或個別委員。
  • 有福慶村村屋業主近日以「傭人或單身全港最平」作賣點,出租700呎天台讓人搭帳幕居住,男女不拘,供電供wifi,月租1300元,聲言最多容納7個帳篷。
  • 近年,大廈日久失修,外牆石屎及紙皮石剝落,掉落附近的行人及行車路上,幸好未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
  • 同時,天台上不得有任何僭建物,包括已申報並被屋宇署確認的僭建物亦必須清拆;而太陽能板下方不可圍封。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2012年第168號個案,申請人是長沙灣道275至277號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指答辯人在未取得批准的情況下非法佔用該大廈入口樓梯左面的公用地方,更安裝鐵閘及放置工具。 法團在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答辯人清拆該鐵閘及交回該公用部分。 土地審裁處在2011年10月31日,頒令答辯人清拆該鐵閘,及在2011年12月8日再頒令答辯人把該公用部分的空置管有權交回法團。 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該命令,但被法官拒絕。 根據法團提供的草圖,鐵棚共有8條鐵柱垂直固定在天台地面上,並用螺絲釘固定在圍牆向內的牆身。

天台僭建定義: 法周刊 – 你的法律良師益友 香港法律常識 免費閱讀

根據有關守則的闡釋,一個單位的「實用面積」是指單獨分配給該單位的樓面面積,其中包括露台和其他類似設施的面積,但不包括公用地方的面積,例如樓梯、升降機槽、大堂和公共廁所等。 這「實用面積」是單位圍牆內所包含的面積,按實際情況量度至外牆的外表面或與相鄰單位共有的分隔牆的中線。 該單位與光井、升降機槽或任何類似直槽、或公用地方的分隔牆,應視作外牆處理,它的整個厚度應包括在內。 屋宇署發言人指,該署在處理涉及僭建物的舉報時,一般會派員實地視察及翻查紀錄,並按照《建築物條例》及現行執法政策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天台僭建定義: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然而,申請人其後獲機電工程署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回信,在符合一些條件下,不反對有關電力供應之申請,以及提出了實際之安裝安排,例如把16樓的電流負載量減低,分配部分電力供天台使用,使總電流負載量不變。 法官認為,法團雖無公契責任向天台提供電力,但若申請人並非作出任何結構性改動,在不損害大廈其他部分或對任何住戶構成不便下,法團不應隨意拒絕電力接駁及供應之要求。 土地審裁處2007年第423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天后廟道雲峰大廈某座天台業主,申請人認為自1997年經20樓業主分契後,天台已成獨立單位,認為其物業可享有電力供應及安裝獨立電表。 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反對有關電力供應及安裝的要求,認為該大廈公契已列明20樓及天台屬同一單位,只能共同繳交一份管理費,及按1966年4月14日的入伙紙規定,天台並非住宅,只可作曬晾用途。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111號個案,申請人是柴灣道345號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而各答辯人是該大廈的地下商舖業主。

天台僭建定義: 屋宇署發言人5日表示,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發展商在出售單位後,會由公契管理人(首任管理公司)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於指定的期間內召開業主大會,協助組織業主委員會,以便在執行管理職責時,獲得業主代表通過決議,協助管理公司通過一切與大廈有關的財政事務和決策,使管理工作在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不過,業主委員會並非大廈管理的權力核心,大廈公契已賦予公契管理人管理大廈的全部權責,況且,業主委員會並非法人團體,沒有法定權力。 正因如此,小業主更應積極參與業主委員會,爭取業主應有的權益,及監察公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正當。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條文,當某人享有佔用某地方的權利,就已經有責任去負責維修該地方,而並非發展商所指,一定要行使了這個權利去佔用整個外牆,才須負責支付外牆的所有維修費用。 雖然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沒有反對申請人在橫巷開設新門的建議,但聲稱其允許是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及須經屋宇署批准的情況下而給予的,其後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已把外牆的權益轉讓給法團。 法官認為即使申請人得到當時外牆權益擁有者的許可,該許可並不足夠准許申請人或者任何其他業主在大廈進行涉及公契所提及的結構上的改動。

此外,就算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若建築工程未能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所定下的建築標準,亦屬違例建築工程,故此,僭建可指物件或結構,也可以指工程。 在如何處理這些僭建物的問題上,申訴專員在較早前(二○○四年)的直接調查報告中,指出鑑於新界管制屋宇的僭建物數目龐大,在有限資源的情況下,問題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面解決。 就此,申訴專員當時提出了政府當局應考慮採取一個雙管齊下的策略:一方面「擬定實際的執法政策,抑制新界村屋的違例建築工程」,以免情況進一步惡化;另一方面研究辦法,「理順那些現有不危險、不嚴重,因而可以容忍的違例建築個案」。

天台僭建定義: 業主常見問題

當時第一被告正在委託第二被告,為大廈兩部升降機提供檢查和維修保養服務。 審訊的第三天,兩名被告表明不再爭議責任,故本案只餘下賠償額的爭議。 原告人申索1,000,000元, 法官參考過兩位專家報告後,裁定兩名被告須支付的賠償總額為343,279元,及須支付原告人在原審和重審的訟費。 政府於2008年12月13日啟用「三色分類回收桶」,去處理廢紙、金屬及塑膠等三類家居廢物,並鼓勵屋苑住戶將廢物源頭分類,以推動環保計劃。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可以怎樣設計?

為保障公眾安全,屋宇署於二○○一年推展特別執法行動,目標是在七年內在約4,500幢超逾三層高的單梯樓宇清拆非法天台搭建物。 在有關行動中,屋宇署發現另外約1,000幢超逾三層高的單梯樓宇也建有非法天台搭建物。 上網電價計劃前年放寬村屋天台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的高度限制,由一點五米增至二點五米。 本報發現,不少工程公司以安裝太陽能棚同時「合法僭建」玻璃屋作招徠,聲稱以可拆式玻璃門逃避執法。 新界多區可發現有關僭建方式普遍,亦湧現不同形式的僭建太陽能棚,有村屋更「三層變四層」,但屋宇署至今只發出過五張相關清拆令,有議員認為政府放寬原意是好,但同時亦需加強巡查和執法,防止僭建風氣蔓延。

天台僭建定義: 公司

假設單位將假定為七年樓齡,位於質素與被收購樓宇可資比較的假設樓宇內,在特點及交通方便程度方面屬類似地區,並位於中層及座向一般。 不少新界村屋天台都有放置玻璃屋,以增加室內空間,不過就可能已經違規僭建! 天台僭建定義 玻璃屋就算可以拆除,屬於非永久性裝置,都不可高於2米,總體積要少於3立方米,否則就屬違規。 黃國桐昨日回覆本報表示,上述構築物於他購入物業前已有,至今已存在多年,相信構築物不涉及結構問題及危險。

這工程包括在外牆鑽鑿缺口,及在整個大廈的建築或結構作出了永久性的改動。 無論工程會否影響大廈結構上的安全,本案涉及的工程都是結構上的改動,而該大廈公契是禁止此等工程的。 天台僭建定義 土地審裁處2009年159號個案,申請人是香港華蘭路某號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屋苑某層相連單位的業主。 答辯人於1977年11月3日購入該屋苑某層某室作為其居所,其後,答辯人再於2008年5月19日購入另一個隔鄰的單位,並將兩個相連的單位打通合併成為一個大單位。

天台僭建定義: 簽訂裝修合同細節-注意事項,常見陷阱,合約條款

法團指答辯人的單位窗戶外頂部石壆及外牆冷氣機上層石壆的頂部,安裝了3部冷氣機散熱器連金屬架及喉管,違反了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故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答辯人不否認該僭建物存在,但辯稱該僭建物所在地屬其獨有擁有,並非公用地方,亦未有對該大廈的結構或外貌造成任何影響,更未有對任何人造成滋擾。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56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馬寶道41至47號某商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馬寶道49至51號1字樓某單位連平台的業主,該兩座大廈的部分外牆是相連的。 申請人指答辯人在其平台上以角鐵及鐵枝進行僭建,並把僭建物釘在該商業大廈的外牆上,以致外牆損毀及漏水。 雖然後來答辯人將僭建物清拆,但仍留下部份角鐵及鐵枝在外牆上,沒有拔除,也沒有維修好損壞的外牆。

他又指,涉事經理、工程師和工程公司有機會干犯協助、教唆或串謀犯罪,視乎其所參與的程度,如「職員到底係講大咗定係直情落手落腳做?」陸指即使工程「爛尾」,仍可構成罪行。 特首林鄭月娥於2018年的施政報告,宣布放寬太陽能板的案裝限制。 根據最新的《太陽能光伏系統安裝指南》,新界村屋天台安裝的太陽能裝置,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伸出外牆超過750毫米,而覆蓋範圍不得多於村屋有蓋面積的一半,即350平方呎。 同時,天台上不得有任何僭建物,包括已申報並被屋宇署確認的僭建物亦必須清拆;而太陽能板下方不可圍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