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提供3大內容:線上資訊如文章、影片、會員優惠等;實體活動包括工作坊、培訓課程等;交流活動如體驗參觀、交流會等。 我們另為會員提供8大支援服務,涵蓋品牌形象設計、政府資助、數碼科技提升等,全面提升企業可持續發展機會。 不管怎樣,我們會在10天內先作出臨時答覆,並在30天內作出詳盡回覆。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該組所負責的兩類重要工作,均有助於確保司法工作得以公平地、恰當地執行與落實。 香港二手房價回檔 私宅租金仍處高位 近期香港樓市彌漫著觀望氣氛,相信二手樓價短期內仍存在回檔壓力。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業的顯眼處或大門入口。 申請人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
申請收樓令: 送達傳票及法律文件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她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 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為了協助業主和租客,司法機構方面印製了資料單張,介紹有關申請收樓令的步驟及執行法庭所判處的財物扣押令的步驟。 此外,差餉物業估價署亦派出租務主任,在該署辦公室及1 申請收樓令 4 個民政事務處就業主與租客之間的事務,提供諮詢和調停服務。 法律程序所需的時間實在是太長;一般來說,申請收樓需時約6 個月,而申請扣押財物也要兩個多月。
申請收樓令: 追討欠租要等7日定14日?
提交申請通知書、申請判決書及上門收回單位三個部份。 第一個程序是貼門口紙(《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副本),第二程序是申請判令或者申請法律製作期。 當審裁處批出判決書後,業主就可以申請《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即收樓令,費用是$182。 有了收樓令,業主就可以要求執達執行收樓令,並支付執達吏按金和保安員費用按金。 業主在成功收樓後,可以取回扣除執達吏和保安員的開支後的餘款。 當發現租客欠租,業主需確認租約已打釐印,及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 更嚴重的個案是租客破壞大門後再報警誣捏業主恐嚇,試圖令業主惹上官非。
- 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 業主需留意拍賣的財產有可能不足支付欠款,這亦可能令業主得不償失。
-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 至於其他案件,申請人須將執行令狀直接送交有關法庭登記處。
於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當天,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一名護衛員前往被告人的處所。 除非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批准優先執行個別申請人的令狀,否則有關要求將不獲考慮。 如屬高等法院的案件,申請人須帶同批出的執行令狀及按金收條,前往執達主任辦事處(海事及高等法院)。 至於其他案件,申請人須將執行令狀直接送交有關法庭登記處。 當申請人取得法庭或審裁處判對方付款的命令 / 判決或裁決後,若對方沒有遵從,申請人便可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該項命令 / 判決或裁定。 申請人也須注意,執達主任只能按申請人的指示執行法庭的判決及命令,他們沒有責任替申請人追尋債務人的下落或確保申請人能夠取回債項。
申請收樓令: 申請人如何收取款項?
假如租客想解除現有租約,則需要先做協商,若雙方談判成功後,再簽訂協定書,寫清楚退租日期、條件及雙方責任。 通常情況下,雙方的協定可以是租客給予房東一定金額的賠償(例如1個月租金),以解除現有租約;也可以是,房東同意由另一個新租客,代替現租客去完成租約餘下責任。 該 等 租 約 的 任 何 一 方 , 如 欲 結 申請收樓令 束 該 租 約 , 就 一 定 要 向 對 方 發 出 『 過 渡 性 終 止 通 知 書 』 。 通 知 書 裡 面 說 明 租 約 將 於 某 日 終 止 。
不過有一點業主要小心,在收樓後假如單位內仍有租客的物品,業主絕對不能擅自處理。 業主應另行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讓執達吏處理。 三種主要的執行令狀為: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財物扣押令;和 申請收樓令 管有令狀(收樓令)。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向區域法院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業主便要將一份申請通知書副本送達給租客,另外需連續3日在物業大門貼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即貼門口紙。
申請收樓令: c. 財物扣押令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法庭執達主任可進入有關物業,檢取在內發現而表面屬租客管有的可動產,並將之售賣,以清償所欠租金。 由於扣押令所涉之法律程序頗為複雜,故多由專業法律人員處理。 假如業主及租客雙方無法談妥退租協議,租客因此逾期不交租或單方面調減租金,業主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向租客追討期間的租金損失。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法庭及審裁處發出的傳票或法律文件,均須送達訴訟人及證人。 如租戶不提出反對,業主可申請審裁處批出判決書,後再向審裁處申請發出收樓令狀。 收樓令批出約一個星期,業主可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收樓令。 如果當初未貼門口紙,此時就要補貼《收回物業通告》,連續貼足 3 天,再過 4 個工作天後,回審裁處提交《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繼而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通知書內一般會列明通融期,即租戶於指定期限內清還租金,業主就不收回單位。 貼出 3 天後,業主須於 3 天內向審裁處提交《送達確認書》(表格30)。
申請收樓令: 土地審裁處表格
如你不滿意拍賣結果及希望就有關出售事宜作出其他安排,你必須申請進一步的法庭命令。 執達主任將列出一份被扣押物品的清單,並會將一份清單副本交予負責看守物品的護衛員,以確保有關物品不會被擅動或被非法移走。 申請收樓令 被告有5個工作天(扣押當日與拍賣日不計在內)的期限來清還債項及支付預計的執行費用。
- 不過,估價署有備存該署每年處理欠租調解的個案數字。
- ,一個收費,包括管理出租物業、收租管理、代發租單收據、物業續租、解決租務糾紛。
- 上述法律程序由於頗繁複,加上租客在收樓令通融期間如交回欠租,則仍可繼續在單位內居住,假如租客每次用同一方法,業主會不勝煩擾,因此,為免麻煩,選擇好租客至為重要。
-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 如果當初未貼門口紙,此時就要補貼《收回物業通告》,連續貼足 3 天,再過 4 個工作天後,回審裁處提交《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繼而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但即使租約或租契並無列明這條款,就住宅物業而言,根據香港法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7條,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約或租契,該權利是會根據此法例而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就非住宅物業 而言,該權利是根據香港法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6條 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此條例說明所有租約或租契均隱含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業主便有權利終止租約或租契並收回物業。 若租客只是第一次欠租,法庭或土地審裁處有權定下寬限期,給予租客在規定的時間內,清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 法律費用,如租客沒有在限期內清付,收樓令便正式生效。 業主須向法庭呈交一份誓章(請參閱《社區法網》中的如何提出民事訴訟或作出抗辯) ,以支持其申請。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
申請收樓令: 表格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的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解釋和執行的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的爭議。 如果申請人有權收回土地 申請收樓令 / 房產並討回判定債項,申請人可同時執行兩個令狀。
如果租客無反對就比較簡單,業主可要求審裁處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書,大約2-3日就可以收到判決書。 提交資料時,請提供物業的估價編號; 聯絡人姓名;以及 聯絡電話號碼。 如已獲業主授權的物業代理,請在新訂或重訂租賃協議後盡快代表業主提交表格CR109,以免被加徵過期收費。 如你並未獲業主授權,請建議業主在訂立租賃協議時同時提交表格 CR109。 申請收樓令 請注意:租賃協議加蓋印花和提交表格CR109的手續可以同步進行,無須分開辦理。
申請收樓令: 送達文件的收費與費用
3即時封樓,所有屬於租客 的物品必須搬走,欠租日後再追討。 上述法律程序由於頗繁複,加上租客在收樓令通融期間如交回欠租,則仍可繼續在單位內居住,假如租客每次用同一方法,業主會不勝煩擾,因此,為免麻煩,選擇好租客至為重要。 1990年代初,有發展商向鳳凰新村部份樓宇提出收購重建計畫,並與舊樓業主達成「樓換樓」協議,但協議並沒有向田土廳登記。 發展商在未經小業主同意外,因財務問題將新樓業權按予不同銀行和財務公司、或轉售予其他發展商,他們向法庭申請收樓令,要求數十名小業主遷出。 在重建期間,發展商亦拖欠賠償給舊樓業主的租金津貼。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及已將一份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一次於欲收回之 物業大門入口的顯眼處 , 亦須將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欲收回之物業大門入口的顯眼處。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申請收樓令: 業主需要注意的地方
如被告仍然不支付款項總額,被扣押的物品將於限期過後的首個工作天公開拍賣。 若判定債務人當場以現金或銀行本票償還欠款(包括執行費用在內),執達主任便不會進行扣押。 不論在任何階段,若申請人決定不再執行令狀,都可取回所剩按金。 申請人應致函執達事務組,通知他們有關決定,並要求取回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