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死亡原因為內臟移位、或頭骨爆裂等,則可推斷死者是跳樓,故「起跳點」的單位可視為凶宅看待。 女事主向代理查詢是否凶宅,代理稱有替事主看過凶宅網,也表示替事主做過銀行估價,認為如果單位是凶宅,銀行不會估到價。 女事主簽臨約,代理也問過業主單位是否曾出事,但業主說沒有,最後代理在臨約加一句,「由於曾有代理行指單位是凶宅,業主及代理在此聲明本單位沒有發生意外及已盡一切努力查證」,女事主之後落訂30萬。 台北市郭姓女子將一間持有九年的房子賣給李姓女子,爾後李女發現十五年前曾有人在屋內上吊身亡,憤而提告向郭女求償,一審判決郭女需賠李女二百多萬元。 經高等法院調查,證明郭女也是受騙者,且「持有產權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算凶宅,改判郭女免賠。 一、在買賣的情形,如買方對於凶宅或屋內曾有人過世非常忌諱,就要特別注意,不能只用內政部的範本,而應該要約定「賣方保證房屋不曾發生包括自殺在內之非自然身故事件」,或是約定「賣方保證房屋不曾有人在內死亡」等條款。
賣方如果是屬於「故意」不告知買方該房屋是凶宅(在不動產說明書中說謊、登載不實),或是私下向買方保證過該房屋不是凶宅。 買方可以選擇不解除買賣契約,也不請求減少售價,而是可以在 15 年內(目前實務見解)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說如果距離交屋已經超過 5 年了,你也只能選責這條路了。 民法第 359 條與第 365 條,買方應該在發現是凶宅後,立即通知賣方。 這樣就可以在通知賣方後 6 個月內向賣方主張要解除買賣契約,或是減少售價。
民眾大廈凶宅: 凶宅定義?專家:關鍵在哪往生⋯得搞懂社區「專有或共有」
所以,消保官與房仲都依照內政部函釋,認定十樓為凶宅,其實有所依據。 通常法官會檢閱乙向甲購買房屋時的價格,是否符合市場行情。 假如市價五百萬,而乙向甲買房付了五百萬,且乙證稱不知凶宅事由,那就應該是善意第三人,不用負擔丙的損害。 但若乙向甲買房只付二百萬,明顯低於市價太多,顯示乙可能早就知道房子有問題;丙若向乙求償,則乙敗訴機率較高。 至於賣方,因為凶宅或屋內是否曾有人過世查詢不易,如不願意背負過大的風險,就要爭取以內政部的範本為準。 「凶宅」並沒有減損房屋「物理上」之功能,只會造成「純綷經濟利益之損失」,故不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頂多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的可能。
某日,原PO和太太沒有聽見孰悉的念佛聲,還以為老奶奶搬走了,但原PO太太卻從那日起每天都覺得頭暈目眩,但兩人也沒多想。 豈料某個禮拜五,原PO帶著好心情下班回家時,發現一輛又一輛的警車在自家大樓樓下,且電梯門打開時,有幾個人抬著一具蓋著白布的大體走出來,原PO則讓到旁邊,同時和一位警察對到眼。 該名警察上前,先是詢問原PO住在幾樓幾號,隨後又問他「最近有沒有發生什麼奇怪的事」,正當原PO感到疑惑的時候,警察嚴肅的說,「你要不要考慮搬家」,突如其來的勸告讓原PO十分納悶。
民眾大廈凶宅: 物業資料
不過,有時估價公司亦難以估算凶宅的價值,在這情況下,銀行很大可能拒絕承造按揭。 事實上,除了上述直擊的「沙田第一城」放盤外,我們過去也曾報道過一些購買凶宅疑雲的奇聞。 有準買家曾透過代理買入日出康城「領凱」一個高層單位,簽完臨約才知道單位曾發生事故。 當時女事主稱,簽約前已私下做過銀行估價,同層及上下兩層都估足,又搜尋過凶宅網,只發現同座跳樓死亡事件,但報紙卻無報道是哪一層、哪個單位。 臉書粉絲團《台灣凶宅搜查檔案》引述網友說法,直指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二段的9層中古大樓,其頂樓於去年12月26日驚傳住戶跳樓輕生,死者為女性,疑似為感情因素尋短,文章吸引大量轉發,不少網友好奇房子是否淪為凶宅。
但就如同前面所述,其實這往往是雙方定義的不同,而房仲「必須」告知範圍不同的關係。 此外,由於觀感上的定義模糊,所以在法庭上,判賠的準則,也往往會出現法官自由心證的各種判例。 雖然說大家都說凶宅不要買,不過由於法律上的規範,對房仲的基本要求,僅是買賣當戶是凶宅必須告知(知情情況下)。 徐佳馨表示,若要讓凶宅真正完全洗白,就只能將房屋打掉重建,其他方式也許能讓房屋暫時成為一般住宅,但總有人會提起這裡曾是凶宅的事實。 雖然凶宅很可怕,但多比較、多收集資訊就能避免買到這類的住宅,加上現在網路發達,只要在網路上搜尋「凶宅網」,就有多個網站能直接查詢哪裏有凶宅,可以避免挑上凶宅,也能讓自己的權益多一點保障。
民眾大廈凶宅: 夭壽!有人跳樓死在中庭,這樣我家算是凶宅嗎?關於「凶宅」你該懂的幾件事
近日內政府房貸補助引起討論,不少人抱怨「根本拿不到」,而有網友指出,其實最慘的是在「民國78至83年間出生的人」,… 日本壽司郎遭屁孩舔醬油罐事件後,不僅品牌形象重創,甚至連帶台灣壽司郎也間接受到影響,如今用改變送餐方式收尾,讓餐飲同業震撼。 而關於認定為凶宅後,買方或租屋房客可主張的權利請見喬正一(2019),《付簽約金或租金之後才發現買或租到凶宅,可以要求解約並加倍退還簽約金或租金嗎?》。 答案是不算,而一般民眾若擔心買到類似物件,同樣在出手前,可詢問房仲、或多探訪左鄰右舍,來獲取更詳盡的訊息。
房仲卻強調歡迎晚上約看,不怕的話還可以在屋內冥想感受磁場。 利嘉閣地產聯席董事李家成表示,市場新近錄得北角百利大廈中層D室一宗二手成交,實用面積約670方呎,建築面積約800方呎,採三房間隔,外望樓 … 但葉春智直言,房仲只是賣房子的,既無調查權,也不是人人都是偵探,頂多就是向屋主、管理員與里長等方詢問,若要做再多就各憑本事。
民眾大廈凶宅: 香港仔/鴨脷洲
A 小姐去年以 500 萬元(低於市價的行情),向 C 買下新北市新莊區的一戶七樓房屋。 入住後才從鄰居那探聽得知五年前在屋內有人燒炭自殺,原屋主 B 才會因此低價求售,賣給了第二手屋主 C 。 新北地院認定該屋確屬凶宅,判決解約,賣方 C 應全額退還 500 萬的屋款。 A 房客在自己的租屋處( B房東的房子)跳樓自殺身亡,導致房子變成凶宅。
這類物件除了屋內發生過「事故」令人忌諱之外,不能貸款、難增值也是凶宅的缺點,種種風險對於投資客來說,就是高報酬率的投資。 通常發生過事件的凶宅,主要買的人都是投資客,如果這時剛好遇到急著想脫手的屋主,投資客就有機會以更便宜的價格入手物件,等待時機轉手售出。 內政部的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認定只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而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 然而因為社會普羅大眾皆認為「如果人橫死在二樓,那麼二樓就理所當然是凶宅!」,內政部的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實務上曾發生有人從大樓頂樓跳樓自殺,並陳屍於大樓某住戶2樓的露台上;2樓屋主認為有人自殺,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因此向死者家屬或繼承人求償的案件。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建物結構上可區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等四種類型。
民眾大廈凶宅: 凶宅案例 2:媽媽跳樓死亡,導致租屋處變凶宅。屋主可否向兒女求償?
假設曾經發生事故的門牌號碼是13號,那如果改成13之1號,那對於資訊沒有蒐集完整的人來說,這個地方就跟一般住宅沒有兩樣。 案件:此宗「五屍命案」始於1998年,以風水大師自居的內地兇手李育輝,訛稱為三名迷信婦人設壇作法添壽,著令她們在單位內喝下含有劇毒的符水,其中一名婦人更將符水給兩女兒飲用,結果五人當場死亡,李育輝則帶同130萬贓款潛逃內地,其後被內地公安拘捕判決處死。 現況:單位於事發後曾3度易手,最後於90年代獲一公司以116.1萬元購入,及後曾多次透過代理及拍賣行放賣,但未再聞成交,據代理指單位由業主自行放租,租客為一個家庭並租住現址多年。 現況:單位在事發後第二年、即97年以132萬元售出,及後20年間曾8度易手,最後另類投資者陳應佳「佳叔」於2011年以118.5萬購入,持貨4年、至去年底後以155萬沽出,帳面賺三成,單位現時仍有人租住。 近日有不少好市多會員陸續收到最新的「富邦Costco聯名卡」,不過卻有資深好市多會員反映,收到信用卡發現銀行給他的額度僅有5000元,…
如果依照內政部的函釋,凶宅應該是頂樓,而露台是約定專用部分,並不是專有部份,所以2樓並不構成凶宅。 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採納內政部的函釋見解,最後判定2樓為凶宅,死者的家屬或繼承人須負賠償責任。 2013年,元朗洪水橋雅珊園一個低層單位發生燒炭自殺命案,令同層單位無法獲銀行承造按揭,據傳媒報道,有新婚夫婦2年後買入該單位後,才發現銀行拒絕提供按揭貸款,最終撻訂,損失數十萬元。 民眾大廈凶宅 以上述曾發生5屍命案的德福花園單位為例,事發至今雖已近20年,但恒生和渣打銀行的網上物業估值服務,仍未能為同翼8個單位提供估值,而中銀進一步收緊,同層共16個單位都不提供估價。 業界人士補充,銀行不提供網上估值,不代表一概不接納按揭申請,銀行會視乎案發距今的時間、承按單位與案發單位的距離等等,再考慮申請人是否已落實簽約購入單位,再決定是否接納按揭申請。
民眾大廈凶宅: 單位有人非自然死亡便淪為凶宅
1.肯定看法認為,參諸上述內政部標準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可知一般足以影響市場交易價值之凶宅,係指在「建物專有部分」發生兇殺、自殺之情形,不包括建物公設部分,或建物所坐落的土地。 譬如曾發生死亡事故的建物如已拆除重建,就不算凶宅(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18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5號民事判決參照)。 民眾大廈凶宅 不過,畢竟內政部提出了一個相對清楚的判斷標準,所以民間的房仲業者以及房屋賣方大多以上述內容來作為是否必須揭露相關資訊的標準。
由於中國人傳統,不少港人對凶宅市場避之則吉,偏偏有少數另類投資者特別鍾愛事故單位,貪其銀碼細、回報高。 當然,凶宅單位亦有級數之分,涉事人數以及案件的兇殘程度,均會影響單位的市值高低,例如上述凶宅單位已是「超級凶宅」。 據凶宅投資者伍冠流指,凶宅也有分自殺與謀殺,他本人就不傾向投資「太凶」或「太出名」的事故單位,因難放租、亦難放賣。 然而,另一名凶宅老手陳應佳「佳叔」卻百無禁忌,曾以低市價四成購入荃灣中心六屍命案單位,去年底易手帳面賺三成。 曾經手過一間房子,它是凌晨四點多的時候,有個人從社區八樓跳樓自殺,早上九點多的時候就被投資客收購並完成簽約。
民眾大廈凶宅: 單位數目
假如屋主從頭到尾故意隱瞞,而房仲又無法從其他管道查到資訊,那就連房仲也會受騙。 二○一三年,台南有位女性標下一間法拍屋後向數家銀行申請貸款,但所有銀行均以該物件是凶宅為由拒貸,但該位女性因拿不出全額購屋款,導致預先支付給法院、總價二成的押標金被沒收。 後來該名女性投訴媒體,控告法院與銀行隱匿凶宅資訊,才促成法拍屋需標註凶宅的改革。 一般人買房子,通常可以向銀行申請七到八成貸款,自己只要籌足二到三成自備款即可,隨後二、三十年再慢慢攤還房貸。 但凶宅卻非如此,幾乎所有的銀行都拒貸凶宅物件,代表若想買凶宅,必需拿出全額購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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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內政部函釋,以及消保官、房仲業者均認為十樓是凶宅,但握有至高無上決定權的法官大人,卻不見得會按照內政部或消保官的意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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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句話說,黃志偉強調,假若以自溺頂樓水塔來說,法官可能會認定所有住戶共飲屍水多日,且頂樓水塔部分仍為社區所有權人持份,因而判斷屬於凶宅。
簡單來說,可以用三項標準作判斷,第一、「凶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第二、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第三、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 一五年間,高雄有位張姓婦人從大樓頂樓跳樓自殺,陳屍於二樓的露台上;二樓劉姓屋主認為張婦自殺,讓他的房子變凶宅,便向張婦繼承人求償。 民眾大廈凶宅 就內政部函釋內容而言,凶宅是「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也就是採「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哪一戶就算凶宅」。
民眾大廈凶宅: 民眾大廈 位置地圖
翻查資料,上述多個凶宅單位發生之命案曾轟動一時,其中葵涌葵盛東邨盛安樓一單位於2017年發生弒母案,一名患有抑鬱症男子需長期照顧臥病在床的母親,疑不堪壓力以菜刀將對方斬死,女死者被斬至幾乎身首異處,氣管及頸骨外露。 黃詠欣認為,今次御金・國峯命案凶宅跌價多少,現時仍難估計,至於同層其他單位會否受影響,要視乎個別銀行的判斷。 她舉例指,2013年尖沙咀豪宅君臨天下3座發生雙屍命案,事後有銀行拒絕為同一座向的所有單位承造按揭,可見不同銀行對凶宅按揭的寬鬆程度有別。
民眾大廈凶宅: 凶宅網有哪些?
如果賣方是故意不告訴買方是凶宅,則不會受到 6 個月的時間限制。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距離交屋的時間點,已經超過 5 年,就不得提出了。 等,也讓許多網友光想就不寒而慄,紛紛回應「獅子林真的超多非自然身故的」、「錦新吧!之前用走的過去滿可怕der」;還有人表示,「林森北路那棟超陰,每次去都出不來」。 我們誠意為你逐一格價,度身介紹最合適的按揭方案,獲得最優惠的銀行利率及額外轉介回贈,解答你按揭疑難,按揭申請跟進至成功批核,讓你申請按揭路上不孤單。 彰化彰水路一棟15年透天厝屋主開價780萬,比附近行情便宜6折多,原來這是一間凶宅!
民眾大廈凶宅: ‧ 快訊/拖板車停路邊…高雄男騎士離奇自撞 無生命跡象搶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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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大廈凶宅: 凶宅,和您想的不一樣!
一般來說,我們進行查冊時,可以查出「註冊業主」的身份。 民眾大廈凶宅 所以如果註冊業主過世,他的死亡證可能會被註冊上土地註冊處。 當我看見註冊處上有死亡證紀錄,我們可以要求業主出示死亡證,從中獲知死者身份、死亡日期、地點及死因。 問題是,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因為就算「註冊業主」過世,目前法例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把「死亡證」註冊。 幾日後,女戶主將全幢十座做估價,卻發現全部估足,但明明十座曾有凶宅,為何會估到價?
建商透露,民眾沒受到九龍大廈消息影響,看房人數不減反增。 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高雄市鹽埕區大公路上的九龍大廈,29年前發生縱火案造成24人冤死。 九龍大廈今年5月底被掛起一張寫著「本棟凶宅」的大布條,引起關注。
民眾大廈凶宅: 男子西門町大樓破窗跳樓 腦漿四溢當場慘死
但檢方調查後認為, A 先生買的標的是「五樓」,就算當時頂樓加蓋(六樓)是由五樓住戶使用,但加蓋的部分早已燒毀,而且並不是買賣契約的標的。 所以現在的五樓不能算凶宅,仲介跟賣家也沒賣凶宅給 A ,因此最終全案不起訴。 A 先生前年買了一戶五樓公寓的五樓,後來輾轉才知到這棟樓的 5 樓原本有加蓋,但是因為一場燒死三個人的火警最後拆除。 A 就認為自己是買到凶宅,所以控告仲介跟前屋主並未告知,涉嫌詐欺並要求損害賠償。
但民眾的想法不一樣,有不少民眾認為「人死在二樓,二樓當然是凶宅」! 過去曾發生過多起大樓住戶跳樓,墜落在隔壁透天厝屋頂上的自殺事件,多數媒體與民眾都認為透天厝是凶宅,與官方思維截然不同。 內政部函釋認定,「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構成凶宅的要件。 但問題來了,假如某一間房子在甲持有期間發生凶殺案,而甲後來將房子賣給乙,乙持有五年內未發生凶殺案,並將房子賣給丙;依函釋認定,乙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所以不算凶宅,不必向丙負擔保責任。 2.否定看法認為,內政部固然有提出一套標準,但這套標準只是為了讓賣方及房仲參考遵循,以符合誠信,並不代表出賣人就「產權持有期間之前」發生的非自然身故情事就完全不用負責。 民眾大廈凶宅 對於一般大眾來說,只要房子裡面有人非自然死亡,就會認為這間是凶宅、有晦氣,甚至避之唯恐不及。
民眾大廈凶宅: 凶宅會影響房價?
因為品牌大的仲介公司,為了避免糾紛、維持品牌形象,對底下兜售的業務規範就會比較多,像小公司可能走的是法律低標,當戶凶宅才必須告知;但大公司可能走的就是情感上的高標,只要有相關資訊,就會要求業務提供給買方知曉,自然也就保障了更多買方的權利。 這也就是新聞為什麼常看到,買方買了房去吵,這是凶宅卻沒被告知。 民眾大廈凶宅 畢竟站在買方的立場,可能理所當然的覺得整個社區有發生過什麼事,當然都算「凶宅」範圍呀! 每天會經過的大廳,偶爾會用到的梯間,不一定會搭到的電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