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核定服補充兵役情形調製清查統計表,陳報內政部、國防部,並依國防部所定梯次徵集入營。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每增加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一人,可增列有照顧能力家屬一人)。 每位役男在收到徵集令前都必須完成體檢(體位判定)和抽籤(確定軍種)的程序,才會進入等待徵集的作業,役男戶籍地區公所在確認役男已無在學緩徵情形後,會將區內等待徵集役男按出生年次及抽籤順序排序後,依序徵集入營。
家庭因素補充兵: 想申請服補充兵役? 內政部放寬「役男家屬」認定標準
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常備役體位役男應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入營前,填具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檢附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醫師診斷證明書、中低收入證明、役男家屬撫卹證明、國民身分證及全戶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另外,辦法也增列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且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的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時,得為申請服補充兵役的規定。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於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3等殘以上的傷殘,而役男無其他兄弟,以及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時,均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將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及證件(明)交由各村(里)幹事,由其調查役男家屬人口、年齡、過去職業、身體健康情形與現在有無工作、家庭收入及生活環境等。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而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者。
家庭因素補充兵: 補充兵申請
但因情形特殊者,得敘明理由並擬具具體意見陳報內政部核處。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家庭因素補充兵 已經接獲徵集令的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一定要依徵集令指定的時間、地點入營,才不會因妨害兵役而遭移送法辦。 內政部役政署於每年10月至11月間(以役政署公告為主)會開放分階段軍事訓練的線上申請網站,有意願的役男要自行至該網站進行申請,假如該年度申請人數超過役政署原訂之員額,將會進行抽籤,並將抽籤結果以email通知申請之役男。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一年,並經財稅機關或全民健康 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一年無相關資料。
- 前項第二款已經補充兵役徵訓應召集補服常備兵役者,於臨時召集入營時,一律不辦緩召或儘後召集,其有因事不能如期入營或不能應召時,得申請延期入營或不能應召,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依規定核定之。
- 復健科醫師指出,俗稱「媽媽手」的手部「狹窄性腱鞘炎」,並不是只有媽媽才會得到的疾病,凡是手部需要經常做出重複性動作的人,就有可能得到,若輕忽就易釀成慢性發炎,千萬要小心。
-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前項核定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合格或不合格者,均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及不合申請原因,分別摘登役男兵籍表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12天補充兵資格 …作者:洪毓琪莫名手麻找不出原因? 專家表示,手臂有麻木、刺痛感不一定是血液循環障礙引起;若夾帶皮膚、手掌出現冰涼感,可能是「胸廓出口症候群」,手臂神經、血管被壓迫惹禍! 家庭因素補充兵 建議民眾除了積極就醫外,不妨可適度從事有助放鬆肌肉的伸展操,來放鬆緊繃的胸廓肌肉群,減少壓迫發生。 常備兵或替代役於服役期間,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者(診斷證明書載明24週以上),可以申請提前退伍(役),全心照顧家庭。 自役男提出申請前3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1123條第3項之家屬。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家庭因素補充兵: 家庭因素補充兵資格站內搜尋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 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符合第二條規定申請要件者,應於入營前填具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一份,檢附戶籍謄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件(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5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的申請條件,近期內發布施行。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 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 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 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 ,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 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役男父母、 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 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家庭因素補充兵: 兵役Q&A
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家庭因素補充兵 依現行「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之規定,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得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每天返家住宿照顧家庭。 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5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很抱歉因為留言眾多沒有辦法一一回覆,但看了一下大抵大家想問的是「我家的狀況是ooooo,這樣可否申請家因替代役/補充兵/免疫」。 提醒大家家因替代役/補充兵都還是要經過申請程序確認 & 免疫與否也要經過體檢,站長沒有辦法直接在網路上幫大家做判斷。 「替代役」,82年次以前/後役期分別是1年/4個月,一樣要新訓、專業訓練、下單位,只是下的單位多是在區公所的文書工作,且可每晚回家,「補充兵」只需要當12天的兵,「免役」則完全不用入伍;也因此申請難度替代役是最簡單的,補充兵、免役的規定相對嚴格的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必要時,得實地複查或向有關機關查證後核定之。
家庭因素補充兵: 役男就業輔導
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核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 此外,考量以往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在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役男如有其他兄弟並無法申請服補充役,本次修法中,也明確規定此類役男無論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均可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之役期為12天,訓練期間請病假、公假及事假合計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ㄧ者,或請事假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ㄧ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併下一年次或下一梯次再予徵集復訓。 役男符合第二條規定申請要件者,應於入營前填具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一份,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家住彰化市的民政處替代役男蔡益龍表示,孩子目前十個月大,因為想要就近照顧孩子,所以申請由專長替代役轉服家庭因素替代役,現在可以正常上下班陪伴孩子。 民政處表示,符合申請規定之役男,請檢附戶籍謄本等有關證件或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再由縣府進行審查核定。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 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家庭因素補充兵 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至於,反過來,原本符合家庭因素替代役資格,服役到一半失去資格,例如原本因為媽媽有重大傷病卡結果媽媽過世,這樣會要求你轉回一般役嗎? 修正案並將家屬年齡標準由現行的70歲以上調降為65歲以上,且增列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的學校證明就學中者,可以是申請服補充兵役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