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裁處8大好處2024!(持續更新)

如租賃協議中除條例規定外,沒有其他規定容許租客可以在租期內終止租賃,則租客受到條例下租賃終止日期不得早於首期租賃或次期租賃中第一年的最後一日的限制。 然而,條例第IVA部並不妨礙「規管租賃」的租客在與業主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終止該租賃。 在目前情況下,你或可與業主協商提前終止租賃,但業主沒有義務接受你的要求。 收到決定通知書的人士,如仍不滿本署署長就建議書或反對書所作的決定,可於有關通知書發出後28日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嘅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同公契解釋同執行嘅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同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嘅爭議。 所有法庭使用者,包括訴訟各方和法律代表,如發燒或體溫偏高,及/或正接受任何規定的檢疫或醫學監察、正等待強制檢測的結果、初步確診或已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將不獲准進入法院大樓。

如处所关涉分间单位的规管租赁,而申请人就该分间单位而言是上级业主,则申请人在取得收回楼宇管有的命令后,须连续3日在分间单位(或分间单位属其组成部分的处所)的大门或入口处,张贴「收回物业通告」。 土地審裁處 除非由张贴「收回物业通告」最后一日以后起计的60日期限已过,或除非分间单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间单位的空置管有,否则法院不会批予发出收楼令状的许可。 除非审裁处另有命令,通知书必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判决、命令或决定作出后的14天之内,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及必须在送交存档后5天内送达。 上诉人必须在上诉通知书送达后7天内,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交出有关审裁处的判决或命令的加盖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决定(如有的话)文本一份及两份上诉通知书。 如果审裁处拒绝这项申请,有意提出上诉的一方可以在申请被拒绝后的14天之内,向上诉法庭提出进一步的上诉许可申请。 除非经本审裁处另行批准,否则非正审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并须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申请书的内容主要以表格1为依据。

土地審裁處: III)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申請

如果业主、注册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务局局长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有意根据(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1条申请解散管理委员会并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换管理人,必须使用表格29。 如果反对通知书已经提交,司法常务官会尽快把案件排期聆讯,并通知各方关于聆讯的详情。 业主若要根据《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第5条发出过渡性终止通知书作为终止租赁的申请,须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同样,业主若要根据《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第7条申请收回楼宇自住,则须使用表格22B。 申请人须亲自或授权代表(须连同授权书)填写表格。 土地审裁处在行使司法管辖权时,具有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相同的权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补救及济助。

土地審裁處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根據條例第IVA部,業主須保養和維修僅供處所使用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喉管及電線;及處所的窗戶。 此外,業主亦須保持其在處所內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裝置正常運作。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業的顯眼處或大門入口。 申請人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

覆核申请必须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为支持,誓章内须说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审裁处命令以别的方式处理,审裁处将不会进行聆讯,而只会凭审阅文件来决定是否接受该覆核申请。 若没有人提交反对通知书,法庭会根据(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审裁处规则》第15条规则,颁令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如果答辩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尽快发出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以申请搁置法庭的命令。 审裁处会在传召诉讼各方传票的聆讯中,对这项申请作出裁定。 假若任何一方认为某些日期不便,应在安排聆讯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土地審裁處: 甚麼是「規管租賃」?

「規管租賃」的業主及租客,可使用範本並因應情況對範本作適當的修訂(強制性條款除外)。 他們必須留意條例第IVA部所列出適用於「規管租賃」的規定,並確保遵從該等規定。 若對如何應用或詮釋範本內的條文有疑問,他們應在適當情況下徵詢其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土地審裁處

業主在收到租客通知要求維修上述項目後,須盡快進行維修。 如業主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租客可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有關租賃。 土地審裁處 或者,租客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先進行維修,然後向業主追討有關維修費用。

土地審裁處: 第17章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10AA條 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二)為了使《條例》與時並進,民政署正就《條例》進行檢討,並成立了由相關界別人士組成的「《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 檢討委員會已完成了第一階段工作,檢視了常見的大廈管理問題,並將會在第二階段就一些比較複雜的事項作深入研究,目標是在明年向政府提交建議。 假如業主拒絕接納租金,租客可選擇將租金以郵遞支票方式寄交業主。

補償案件可以分為幾類,由不同的條例規管,譬如(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和(香港法例第370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她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土地審裁處: 根據條例第IVA部,「單位」的定義是甚麼?

多數份數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為售賣土地作重新發展而提出申請,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政府的政策是擔當推動者的角色,通過多管齊下的措施,鼓勵和協助業主成立法團,及提供適當支援,協助業主履行管理大廈的責任。 第一步是業主需要到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通知書,以及已加蓋印花的租約及其他租賃文件。 登記完成後要將通知書的副本寄給租客,然後要連續三日到單位門口貼上通知書副本。 住宅租賃的租客如持續逾期繳交租金,可被視為令業主遭受不必要的不便。 假如租客不理會書面警告而繼續作出有關行為,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簽發收回管有令。

  • 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主要負責舉辦調解講座,以及協助訴訟人尋求調解服務,藉此循更合乎經濟效益、省時、令人滿意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爭議。
  •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 上文I)中有关「送达申请通知书」、「反对通知书」、「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及「申请排期聆讯」的程序都大致适用。
  • 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按年出租,估計可得的年租。

該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提供與建築物管理案件有關的調解資訊,並回答有關查詢,但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亦不會就具體法庭案件或法律程序的進行,作出評論或提供協助。 在調解講座之後,調解統籌主任與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前咨詢,並給予各方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的資料,以供他們考慮和申請調解服務。 由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舉辦以及提供的調解講座和調解前咨詢服務,費用全免,但各方當事人聘任調解員,則須支付其所訂明的調解費用。 (六)政府一直鼓勵業主透過溝通或調解等訴訟以外的途徑,解決大廈管理的紛爭,以尋求共贏的解決方案,同時減輕雙方的財政負擔。 如果有關的糾紛必須以訴訟形式解決,市民可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訴訟。 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在五萬元或以下,個案也可以如其他小額錢債糾紛一樣,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土地審裁處: 如「規管租賃」中的分間單位被法定命令要求拆卸,有關租賃可否提早終止?

由二○○八年至二○一一年二月底,監管局共收到9宗有關收購舊樓的投訴,其中4宗在監管局發出有關的執業通告前收到,另外5宗在之後收到。 這些個案涉及的內容包括地產代理涉嫌安排賣方在條款漏空的臨時買賣合約上簽署、就已收購業權成數提供失實和誤導的資料、誤導賣方以低於市價出售物業、誤導賣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可取消合約等。 土地審裁處 這9宗個案中,其中1宗成立,有關地產代理因未有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經紀律研訊後被處以訓誡。 土地審裁處 另外,有4宗個案被投訴人撤回,其餘4宗個案仍在調查中。

假如業主沒有這樣做,租客可選擇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送達租賃協議為止;或於上述30日的指明限期後的7日內,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該租賃。 土地審裁處 財物扣押乃指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簡而言之,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審訊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關案件頒下判決時),付給另一方的款項。 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土地審裁處: 司法管轄權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條例第 IVA 土地審裁處 部並非將分間單位合法化,針對分間單位的租務管制並不會影響有關當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 條例第IVA部不妨礙「規管租賃」的租客在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在租期屆滿前向業主提早退租。 因此,業主必須與租客商討並達成共同協議,在可能的情況下終止有關租賃。 如有關分間單位的租賃屬條例第IVA部所指的「規管租賃」,便受有關法例的規管。 業主或租客毋須將表格AR1(將於2023年10月起提供)遞交估價署。 根據條例第IVA部,表格AR1是就分間單位在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供業主與租客作出和接受要約之用。

土地審裁處: 土地审裁处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土地審裁處: 業主與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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