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9大伏位2024!(震驚真相)

如果申索人願意接受被告人繳存予本審裁處的款項以完全和最終解決他的申索,便可以在同意書上簽名作實,然後交回本審裁處。 之後,本審裁處的職員會通知訴訟各方是否須如期應訊。 至於已繳存予本審裁處的款項,司法常務官會安排以郵寄支票方式轉交收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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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你可向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查詢。 4.2你亦可以到部分民政事務處透過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免費取得法律意見。 有關詳情,可致電民政事務總署的中央電話諮詢中心查詢,也可瀏覽當值律師服務的網頁。 你需要在案件進行期間的不同階段向本審裁處繳付各項費用。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勞資糾紛告上法庭等於拖延時間?

而水貨客的問題在「一周一行」實施後略有改善。 城巴表示2014年只有 7% 的乘客是使用乘車券乘搭這條線,認為加密班次及限制行李數目足以疏導人流,未有打算停售乘車券予商場。 信和旗下的屯門市廣場表示,會繼續向訪港旅客提供換領過境車票優惠。 而新鴻基旗下的V City未有回應傳媒的查詢。

若果證據牽涉專門或技術性的事項(例如解釋醫療報告),閣下可以借助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 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如需在審訊時傳召專家證人,則必須事先向審裁處申請許可(批准),而傳召專家證人亦會招致額外費用。 如閣下意圖傳召的證人拒絕出庭,可考慮向審裁處提出申請,以便由審裁處命令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至於第二種情況,即僱主是有償債能力並仍在經營的個案,勞工處會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第25章 《勞資審裁處條例》 第17條 聆訊地點

2.5表格1和表格2必須由申索人親自到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提交,不可以用郵遞、傳真、電郵等其他方式提交。 不過,申索人可以委派代表代為提交表格。 如果被告人是一個法團(例如:ABC有限公司),申索人應該先進行公司查冊,以取得關於這個法團的名稱和註冊辦事處的最新資料;申索人可以到公司註冊處取得上述資料。 資訊中心爲有意進行訴訟人士在提出申索之前向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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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執行封票當日,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看守員前往判定債務人的處所。 如果處所內有足夠的貨物和財物可供扣押,執達主任便會按照封票上所註明的款額和預計的執行費用,扣押價值相等的物品。 執達主任會把扣押物品列成清單,然後把副本交給負責看守物品的看守員,以確保有關的物品不會被擅動或非法移走。 6.2申索人的文件的頁碼應該以“C”為字頭,因此第1頁是“C1”,第2頁是“C2”,如此類推。 被告人的文件的頁碼則應該以“D”為字頭,因此第1頁是“D1”,第2頁是“D2”,如此類推。 3.1訴訟各方有時候會想把一些照片或草圖呈堂。

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香港附屬法例

1.5通常,申索人和被告人都會在庭上作證,這樣的話,他們便應該作出證人陳述書。 如果在審訊中還會有其他證人作證,這些證人也應該作出證人陳述書。 1.2如果訴訟各方想審裁官知道不同證人在不同時間所遇到的事情,便須要由各名證人分別作出證人陳述書,而每一份陳述書中所載述的事實都應該是由該名證人所親身知道或經歷的。 5.5在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後,訴訟各方可以作出結案陳詞,這並不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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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需要再取得其他資料或證據,審裁官可在審訊完畢後即時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頒下書面的判決。 如案件還需要其他資料或證據,審裁官可以將案件押後,另定日期續審。 在審訊過程中,閣下可稱呼審裁官為「法官閣下」,對證人或訴訟另一方之稱呼為「先生」、「太太」、或「小姐」。 閣下須緊記不可使用恐嚇或侮辱性的字眼。 為施行《僱傭條例》(第57章)第32PA條而提出本申請,目的是尋求將替代僱主聘用申索人,視為一項由被告人作出並且屬遵從再次聘用的命令的再次聘用。

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第25章 《勞資審裁處條例》 第31條 裁斷及命令的覆核

申索人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址下載上述樣本,或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上述樣本。 但須注意,此等表格樣本只可作參考用途,並未能盡錄所有申索訴因或事實,也不一定適合你的案件。 你應該就你的案件所需而作出適當的取捨修改。 如有任何疑問,你應該諮詢你自己的律師。 司法機構不會就這些表格樣本的內容承擔任何責任。 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4.1本審裁處的職員只可就法庭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協助,但是,他們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見,舉個例說,他們不能評論你的申索勝算,或者是你應該起訴誰。

首次聆訊並非審訊,審裁官不會於當天審理申索事宜。 進行首次聆訊的目的是確保與訟雙方已提交足夠的文件證據支持各自的案情。 在合適的情況下,審裁官亦可能為與訟雙方探討和解的可能性。 被告人須通知調查主任,指其承認申索但無力支付申索款額。 與訟雙方可在被告人承認申索但無力支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

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第25章 《勞資審裁處條例》 第46條 程序事宜的一般規定

由於君得的張先生要求她離開,她便在4 月26 日離開香港的辦公室,在4 月份時她已不能聯絡到馮先生,至5 月返回威達時,才得知馮先生已離開了威達。 黃小姐不清楚2010 年4 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月份時威達公司內所發生的事情,因為她當時沒有參與公司的內部事務,只負責核數。 在2008 年10 月,威達與君得同意,把兩名申索人在內的三名員工轉至君得,當時馮先生沒有反對這安排。 威達的說法是︰張先生負責跟進威達的三名客戶的訂單,君得須接收威達的三名員工 ,及支付三人的工資和強積金費用。 誰是真正僱主的爭議源於一個2008 年8 月份曹先生、馬先生和張先生之間的協議 (“八月的協議”)及其後的執行。 同樣無爭議的是馮先生和朱先生填寫了強積金「成員申請表」,而強積金戶口的成員證明書上僱主名稱一欄為君得。

勞工處又指,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訊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工資,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 代表呈請人的盧律師陳詞說,債務人的說法沒有實質證據支持,因為債務人從沒有報警或向保險公司索償,而益興所發出的信件亦沒有提到生財工具。 僱主或人事管理層必須熟悉勞工法例,依法計算補償,免出現糾紛時,要安排額外時間去處理。 如對法例未熟悉,僱主可安排人事部員工進修有關課程,有利公司解決勞資糾紛。

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二、 法庭支援服務

如有2名或多於2名的人為共同被告人,申索人可獲判決其中一名或多於一名的被告人敗訴的裁斷,並可強制執行該裁斷,而該裁斷及其強制執行不損害申索人對任何其他被告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如審裁官已根據第14或條指明期限,並已將期限通知司法常務主任,司法常務主任須為預計該期限而另定聆訊日期,並須以第款訂明的方式,通知被告人新定的聆訊日期。 5.1訴訟各方應該根據審裁官所發出的指示/命令,把所有證人陳述書和他們想用作證據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提交本審裁處。 此外,他們也應該同時把這些陳述書和文件的副本向另一方送達。 提交文件的一方應該保存這些文件的正本,以供審裁官或另一方於審訊或聆訊中查閱。 4.3你應該就有關的法律程序作出充分準備,包括搜集證據及出席所有聆訊。

  • 一般而言,如一項爭議已由有司法管轄權資格的法院裁定,法院就涉及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判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 原告人稱,被告人解僱他,令他失業,無法支付居所的物業按揭供款,導致居所物業被債權銀行拍賣,對他造成損失,包括裝修物業的損失,合共40萬元。
  • 「38. ……只可以就著法律觀點提出上訴,這不僅限於審裁官犯了明顯的法律謬誤,有時若真實而唯一合理的結論與原審裁斷互相抵觸,則處理上訴的法庭可假設被上訴的決定涉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 2.6請注意,如果申索人在提交表格1和表格2之後欲修改申索資料,便須要以書面形式向審裁官申請許可。
  • 這些查詢或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訴訟人妥為簽署和註明日期。
  • 1.4如果訴訟各方是一個法團或一家商號,證人陳述書便應該由法團或商號中親身知道或經歷有關事實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任何其他人作出。

當申索人的證人全部作供完畢後,被告人或需要重複上述程序,即自己作供及傳召其證人作供(由被告人訊問 / 主問)。 在每一位證人作供後,申索人可以盤問對方的證人(由申索人盤問)。 被告人盤問對方證人後,申索人可以覆問他 / 她的證人,但覆問只限於澄清在盤問中提出的事情。 閣下可事先向證人概述在審訊時提出的問題,並令他們知道可能會被對方和審裁官質詢。 這有助減低證人的疑慮,亦可以使他們在出庭前作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