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毀損罪7大伏位2024!專家建議咁做…

除了這兩條有特別處罰明文以外,其他的毀損「他人之物」的行為,都統統歸入本條處罰的範圍。 刑法毀損罪 法條中有關「物」的意義,應該與民法中所稱的「物」作相同的解釋,凡是可以為財產權目的的一切物件都包括在內。 民法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大類,則動產與不動產都應為本罪的客體。 也不符合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稱不動產者,為土地及其定著物。」的不動產定義,所以也不是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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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然而這時機車車主因為懷著「誰來移車就讓誰受傷」的心態,用圖釘讓移車者的身體被刺傷,反而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傷害罪。 如果移動機車的人只有單純將機車向旁移動,然後把自己的車停進去,則因為移車的人並沒有長期控制、支配機車的行為;也沒有想把別人的機車占為己有,所以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損壞:有學者認為,損壞,是指損害破壞,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並且降低物的可用性。 對物發生作用,使物品的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的可用性,相較於損壞之前,有顯著的不良之改變。

刑法毀損罪

二、如公務員在無特別基於公共利益之正當理由下,將公有金錢作有別於法律所定之公用用途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一、公務員意圖損害某人或使之得益,而在初步偵查、審判程序、紀律程序或其他性質之程序等方面,明知違反法律且在違反法律下,予以促進或不促進、指揮、作出或不作出決定,又或作出行使其擔任之官職所產生之權力之行為者,處最高五年徒刑。 藉著贈送或承諾給予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說服或試圖說服他人作出第三百二十三條或第三百二十四條所規定之事實之人,而他人並未作出該等事實,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八十條

不過毀損罪除了刑事訴訟外,也會伴隨提起民事訴訟,當雙方達成共識時,可以因為毀損罪和解,由受害者要求加害者針對毀損罪賠償相當的金額,補償所受到的損害。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合議庭指出,莊某的噴漆行為雖不構成毀損罪刑罰,仍須負民事侵權的損壞賠償責任,至於其噴漆的文字內容,是否已達公然侮辱、恐嚇罪則,應另循刑事告訴認定。 而我國民法對於動物所產生的侵權行為也有特別規定在第190條,明定損害賠償責任由動物之占有人負擔,但如果已經盡到管理的責任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的話便無需負賠償義務。 此外,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挑動才造成動物的侵權行為,動物之占有人雖然仍需對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占有人還可以另外向「第三人」求償。

刑法毀損罪

一、本章之罪,非經澳門總督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侵犯享有國際保護,且處於上款所指條件下之人之名譽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罰金。 刑法毀損罪 一、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阻止或限制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a項所指之機關自由行使職能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一、有權限當局作出退出多眾聚合或公開集會之正當命令,且已警告如違抗將構成犯罪,而仍違抗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二、即使物件屬第三人,如物件之權利人曾以可譴責之方式共同參與使用或產生該等物件,或曾自事實中獲取利益,又或物件係在事實作出後以任何方式被取得,而取得者知悉其來源者,須作出喪失物件之命令。 一、在作出事實之日,或在作出物件喪失之命令時,如物件不屬任何作出該事實之行為人或該事實之受益人,則不喪失該物件,但不影響以下兩款之規定。 三、具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效果之精神失常所引致之第一款所指收容,其時間在刑罰中扣除;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刑法毀損罪 一、行為人在嚴重濫用從事之職業、商業或工業下,或在明顯違反其從事之職業、商業或工業之固有義務下犯罪而被判刑,又或就該犯罪僅因不具可歸責性而被宣告無罪,而按照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恐其將作出其他同類事實屬有依據者,須禁止其從事有關業務。 二、當收容處分應終止時,如收容時間已達刑罰之三分之二,且顯示釋放行為人並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法院須隨即給予行為人假釋。 四、獲暫緩執行收容之行為人,須受社會重返部門之監督性看管;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刑法毀損罪

二、如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嚴重至受害人因此而失卻維持生活之方法,且預計應負責任之人將不對損害作出彌補,則應受害人之聲請,法院得以該損害為限度,將全部或部分罰金給予受害人。 一、如受害人不能從應負責任之人處得到賠償,則應受害人之聲請,法院得以所造成之損害為限度,將依據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而被宣告喪失之物件、出售物件之所得,又或支付或轉移予本地區之與犯罪所得利益相當之價金或價值,給予受害人。 三、如由不屬澳門司法組織之法院作出判刑,而按澳門法律有關事實係構成犯罪,則該判刑須依據以上兩款規定算入累犯。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這邊可能要注意,並非動用到資產便會構成毀損債權罪,「毀損債權構成要件」主要是,只有因為改變而造成債務人無法還債時,才會定罪。 以下法學英文中常用的刑法單字,以美國法的用語為主,部分為台灣法律英文版所採用的用詞,而中文解釋採用中華民國(台灣)用語。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台北市花博園區發生一起比特犬的攻擊事件,起因是比特犬的飼主並未依規定牽繩,導致比特犬咬死其他飼主所養的貴賓犬。 比特犬飼主被台北市動物保護處依法裁處罰鍰,而除了行政罰外該名飼主說不定還會有刑事責任?

  • 三、存有第一款所指之意圖,並為著該款所指強迫之目的,而利用由他人所作出之挾持人質之事實者,處上兩款所規定之刑罰。
  • 此外~背信罪另一個要件,必須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顯然要證明履行義務人有上述”意圖”且須”不法”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
  • 一、意圖將他人之不動產全部或部分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而將標記除去或更改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 在偵查階段合法撤回告訴,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在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會作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會在程序上就終結,不會論罪科刑。

民事訴訟是可以和解的,且如果加害人與受害人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達成和解的話,所簽訂的和解書也可以作為加害者「犯後態度良好」的依據,在刑事部分可能獲得檢察官斟輕量刑的機會。 比如說:行為人拿鑰匙刮壞汽車的烤漆,已改變該烤漆之外形,喪失美觀及防止車體鈑件生鏽的效用。 而所謂「毀棄」,就是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損壞」,則是指物品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一十八條

三、在同一行為內,如同時符合超逾一個上兩款所指之要件,為著確定可科處之刑罰,僅考慮具有較強加重效力之要件,而對餘下要件則在確定刑罰份量時衡量之。 未經同意,利用因自己之身分、工作、受僱、職業或技藝而知悉之有關他人之商業、工業、職業或藝術等活動之秘密,而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 一、行為人在嚴重濫用從事之職業、商業或工業下,或在明顯違反其從事之職業、商業或工業之固有義務下犯罪而被判刑,又或就該犯罪僅因不具可歸責性而被宣告無罪,而按照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恐其將作出其他同類事實屬有依據者,須禁止其從事有關業務。
  • 『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只要有其中一種行為,即可該當毀損罪。
  • 另一方面,就損毁罪而言,除了要求對他人物品作出毁滅、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等行為外,亦要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即使是或然故意(dolo eventual)亦可。
  • 致令不堪用之概念乃使物喪失其原有功能(實質效用)的行為,並不需以物全部效用喪失為必要,僅須使物的主要功能喪失即可。
  • 四、即使在各適用之法律中,僅有一法律有科處附加刑及保安處分之規定,仍須對行為人科處附加刑及保安處分。
  • 回到車子被噴漆的案件,由於車門被噴上髒話導致其美觀受到損害,依現在法院的見解自然是有達到成立毀損罪的程度。

二、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刑法毀損罪 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 一、行為人因己意放棄繼續實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雖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屬該罪狀之結果發生者,犯罪未遂不予處罰。 二、患有非偶然之嚴重精神失常之人,如精神失常之後果不受其控制,且不能因此而對其加以譴責者,即使其於作出事實時有明顯低弱之能力評價該事實之不法性,或有明顯低弱之能力根據該評價作出決定,得宣告為不可歸責。 一、如一法定罪狀包含一定結果在內,則事實不僅包括可適當產生該結果之作為,亦包括可適當防止該結果發生之不作為,但法律另有意圖者,不在此限。 不論符合罪狀之結果何時產生,行為人作出行為之時,或如屬不作為之情況,行為人應作出行為之時,均視為作出事實之時。

刑法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的條文介紹

二、如因墮胎或因所採用之方法引致孕婦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則對使孕婦墮胎者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二、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在確定對每一犯罪可科處之刑罰之最高限度時,須考慮屬罪狀之要素,但不考慮加重情節或減輕情節。 刑法毀損罪 三、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或不具理解行使告訴權所及之範圍及意義之辨別能力,則告訴權屬其法定代理人;如無法定代理人,則屬上款各項按順序所指之人,但其中曾共同參與犯罪者除外。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各國通常將毀損器物、財產等列為普通毀損罪,而毀損文書、公物或非實體的互联网信息、计算机代码等列為特殊的毀損罪名。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背信罪的要件之一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如果承諾代為修車或承諾賠償,解釋為這就是為他人(此指被害人)處理事務,似屬牽強。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一、如實施數犯罪,且該等犯罪係於其中任一犯罪之判刑確定前實施者,僅判處一刑罰;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 如屬累犯之情況,須將對犯罪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限度提高三分之一,而其最高限度則維持不變,但上述之加重不得超逾以往各判刑中所科處之最重刑罰。 二、如行為人被判刑之前罪之實施距後罪之實施已逾五年,則該前罪不算入累犯;行為人因法院之裁判而被剝奪自由之時間,不算入該五年期間內。 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須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

刑法毀損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毀損債權罪簡單來說就是透過「脫產」來營造沒錢的假象,達到「不用償還債務」的目的。 雖然毀損債權罪只有「債務人」才有資格因此被判罪,但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共同實行、教唆及幫助的人,雖然沒有特定的關係,也可能因為是「共犯」而受罰。 致令不堪用意思為 「雖然沒有毀損物品的外觀,但是這物品卻因為損壞不能再使用」,比如讓某人的手機中毒,雖然外觀上並沒有明顯的損害,但因為無法開機使用,而讓手機不能達到其效益,故符合毀損罪。 平心而論,其實法官判得也沒錯,因為毀損法條的另一要件必須「致令不堪用」,即造成車子至少有點不能行駛,但刮傷車子似乎與動力間完全無關而認栽。

刑法毀損罪: 法律-筆記

二、同意得以任何方法表示,只要該方法能表現出受法律保護利益人之認真、自由及已明瞭情況之意思;同意並得在事實實行前自由廢止。 一、在履行法律義務時出現衝突情況,或在遵從當局之正當命令時出現衝突情況,而行為人履行之義務之價值相等或高於被犧牲而不履行者,又或遵從之命令之價值相等或高於被犧牲而不遵從者,所作之事實非屬不法。 二、如審判在澳門以外作出之事實之義務,係源自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則澳門刑法亦適用於該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