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署表示,指截至2021年底,屋宇署發出近5,400張清拆令,當中有約四成,即超過2,000張在期限屆滿仍未獲遵從。 發展商/認可人士可於取得施工同意書後向本署提出書面申請。 為方便市民可儘早識別新建樓宇所在,本署可為新建樓宇編配臨時門牌號數(有關編配樓宇門牌號數原則請參閱 屋宇署命令查詢 執行守則)。
而2015年署方採納了新政策,須盡快進行「釘契」,故於今年6月進行「釘契」。 申訴專員公署近月調查兩宗有關樓宇僭建物的投訴,發現屋宇署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果斷就清拆命令作進一步執法行動,以及未有就清拆命令「釘契」(即就僭建物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並將命令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 其中一宗個案,屋宇署在2009年發出清拆令,惟事隔6年都未有「釘契」,連累新業主要負上拆除僭建物的責任。 屋宇署命令查詢 屋宇署命令查詢 合資格樓宇的資助可達有關工程費用的八成,視乎樓宇住用單位數目,最高資助額為12萬至100萬元。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惹起公眾關注樓宇渠管情況,財政預算案公布預留10億港元,由市區重建局推出「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支援合資格業主進行渠管維修工程。 市建局今日(30日)公布,將於明日(5月1日)起接受首階段申請,將集中處理尚未遵辦屋宇署就公用渠管發出法定命令的樓宇。
屋宇署命令查詢: 相關人士
香港所有土地 (中環聖約翰教堂所屬地除外) 均由政府擁有,但不同地區的住宅物業,也有不同的批租年期,想知單位需不需要面對「2047大限」,可從土地登記冊上的「物業資料」部分看出來。 每一個物業的土地登記冊,可從土地註冊處取得,主要有 4 個部分,分別為「物業資料」、「業主資料」、「物業涉及的轇轕」及「等待註冊的契約」,下文將會深入淺出,講解如何從土地查冊上掌握 5 大常用資訊。 在完成上述適用的改善工程後,業主應通知屋宇署安排視察,及提供有關物料的證明書/測試報告/評估報告的副本,以確定指示是否已獲遵從。 公眾市民只需註冊帳戶(免費),輸入單位地址,便能查閱單位過去入則的記錄,並可訂購圖則副本。 您只需網上購買對上一次的圖則,便能比對與單位現況的異同。 如單位現時的間隔,與系統記錄不相符,即單位有機會建有僭建物。
有關命令涉及觀塘鴻圖道一幢工廠大廈一個面積約75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及附建於該大廈外牆的八個廢棄支架。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命令查詢 有關命令涉及土瓜灣炮仗街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80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及一個建於批准簷篷的金屬欄杆。 該兩個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命令查詢: 命令詳情
當屋宇署接到懷疑違例建築物/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屋宇署會派員或聘請顧問進行調查,並會根據經諮詢公眾後訂立的清拆僭建物政策,採取跟進行動。 雙方展開一輪交涉,職員初時承諾會處理有關工程,而相關費用由公司負責,但之後又聲稱需在單位外進行有關石屎硬度及燒焊測試,才可撤銷命令,並需收取額外費用。 由於有關額外收費,報價單及收據從無列明,事主並不同意要求,亦未有給予測試費。 海關其後跟進事件,經調查後,發現屋宇署至今仍未解除該單位的命令。 屋宇署命令查詢 至於另一宗投訴個案,指屋宇署2009年向一個單位發出清拆令,但在發出後的6年,都沒有「釘契」。
如清拆令要求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清拆令中指明業主是否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提供意見,以及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2020年11月,有線新聞有意跟進該月發生造成 8 死的油麻地大火,去屋宇署樓宇資料中心,以新聞採訪為由查閱屬公共記錄的涉事大廈圖則,但被屋宇署拒絕。 一星期後屋宇署回覆未能處理,因為要考慮記者獲得圖則後用來做甚麼,署方想知道背後原因。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批評,唐樓建築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記者查閱圖則作的新聞用途很清楚,要考慮新聞內容才考慮批不批,完全是干預新聞。 而根據屋宇署文件,按建築物條例呈交的是公共記錄,如果版權擁有人沒有特別提出反對,公眾繳付規定費用後就可以查閱圖則。
屋宇署命令查詢: 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設立的諮詢委員會
在有需要時,會同時要求業主先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樓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進行勘測,並提交補救建議及在批准後進行有關補救工程 (第 28條)。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才會代為進行工程,然後向業主收回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對未有遵從命令而又沒有合理辯解的業主,屋宇署可採取檢控行動。
如物業有違例建築物命令,是會有釘契的可能,在進行買賣前,雙方應先釐清維修責任及費用,最好先向專業人士查詢。 它保存著房屋委員會轄下已審批建築物的圖則和相關文件的紀錄,以供已註冊的用戶查閱。 機電署可根據條例送達通告,要求業主/法團整改任何有關樓宇電力裝置的問題或為電力裝置安排進行檢查、測試和驗證,以確保電力安全。 現時的《建築物條例》主體於1955年制定,當中作過多次修訂,建築物條例執行處(Buildings Ordinance Office)是當中的執行單位。 在1982年之前,執行署隸屬於工務司署(Public Works Department)。 在1982年,工務司署進行改組,成為布政司署轄下地政工務科,負執行工作的辦事處則升格為部門,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則歸入建築拓展署(Building Development Department)。
屋宇署命令查詢: 申請表格
加強寮屋管制措施 一直以來,對於登記寮屋違規擴建,署方一般會酌情容許涉事人先糾正情況。 有關資料在登記冊上「物業涉及的轇轕」部分,可在文書性質一欄尋找「MORTGAGE」、「LEGAL CHARGE」等字眼,中文意思為按揭及法定押記,是借款人與銀行或財務機構,以物業作為借貸的註冊記錄。 有關資料可從登記冊上「業主資料」部分找出來,列表最左一欄有業主姓名,第二欄是身分,顯示業權持有的形式,若業主姓名多於一人,即表示非單一業主全權擁有。 在第三欄的註冊摘要編號,如果看到「ASSIGNMENT」一字,即表示樓契已註冊。 屋宇署的資料詳盡,對於如何處理住宅樓宇問題,很有參考價值;假如你正在搵樓,亦應使用高效率的搵樓平台幫手,即上千居搜尋全港各區筍盤。
- 屋宇署於2015年5月再發出勸諭信要求業主立即停止相關工程,並在同年12月發出清拆令 , 要求在五個月內完成清拆僭建物的工程 ,直至翌年6月,屋宇署才將該清拆令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 。
- 不過,直至物業交易後,屋宇署才向該名新業主發出新的清拆令,要求她拆除僭建物,屋宇署其後就新的清拆令「釘契」。
- 如懷疑單位有僭建問題,可透過屋宇署網上表格作出舉報。
- 土地註冊處今日(10日)公布一宗懷疑遺失載有個人資料的土地文書事件。
- 若情況有變,例如有關的違例建築物對公眾構成危險、或變成大型清拆行動的目標等,屋宇署會考慮再向業主發出「命令」要求清拆有關的違例建築物。
- 1993年8月1日,總部位於美利大廈的屋宇署正式成立,接任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工作。
- 本署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刪除、暫時停載或編輯本網址上的各項資料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違例建築物命令 由屋宇署發出,如物業或所在大廈涉及違例建築,有關資料會在登記冊上「物業涉及的轇轕」部分顯示出來。 施工期間,團隊已做妥防塵及防噪音等保護措施,整體項目工程進度不會受到影響。 強制驗窗計劃則針對樓齡達 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接獲法定通知 (俗稱:強制驗窗令) 的業主,須聘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如窗戶需進行訂明修葺,業主更須聘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及在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第 30C條)。
屋宇署命令查詢: 小型屋宇事項
公署批評,屋宇署遲遲不向業主發警告信,同時延誤取締僭建物的時間,情況嚴重,雖然有向法團發出驗樓通知,但又不積極執行清拆令,使法團擔心無法順利遵辦驗樓通知。 屋宇署命令查詢 公署又批評,社工提交的工作報告,無提及曾否家訪租客,在協助業主期間,亦只曾不斷聯絡業主,偏離工作目標。 村屋僭建問題持續,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屋宇署未有積極跟進新界村屋僭建物清拆個案。
該 等 同 意 書 不 一 定 已 註 冊 , 如 未 能 索 閱 有 關 同 意 書 , 可 向 房 屋 委 員 會 查 證 。 「 全 部 」 查 詢 類 別 則 載 有 物 業 過 往 及 現 時 的 物 業 資 料 , 即 物 業 所 有 已 註 冊 的 交 易 。 此 欄 載 有 關 於 該 物 業 已 送 交 註 冊 的 文 件 資 料 。 這 些 文 件 因 為 某 些 原 因 , 暫 時 未 能 完 成 註 冊 。
屋宇署命令查詢: 相關公報
因為所有的SSL應用程序必須途經防火牆的網絡端口 “443”,你必須確保你安裝的防火牆並不限制使用端口 “443”。 如果你正在辦公室網絡嘗試使用這項服務,你可能要諮詢你的技術部門。 一旦買家買下具有產權負擔的單位後,則需承擔該單位所附帶的法律責任。 因此,購買前,買家一定要做好查冊,瞭解業主及住宅身世。
第三部分則為房產物業涉及的糾葛,紀錄有涉及住宅物業但不一定會更改房產擁有權的土地檔資料,舉例如:法庭指令(如押記令等)、入夥紙 、大廈公契(列出大廈樓齡及法定用途)、買賣合約、轉售合約 、提名契等。 於 1972 年 11 月獲得行政局(現稱「行政會議」)批准,由 1972 年 12 月起實施,旨在讓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間小型屋宇。 以上提及的只是較常見資訊,查冊內容還涉及很多方面,如有興趣,可上地產代理監管局網站了解更多。 當掌握更多地產知識後,進行買賣自然更得心應手,即上千居搜尋全港各區樓盤。 如果物業曾敘造樓花按揭,在未取得入伙紙前,登記冊會有「EQUITABLE CHARGE」的註冊記錄。 當有關借款全數清還後,登記冊上會出現新的註冊記錄 (通常在按揭的下方位置),以表示按揭已償還。
屋宇署命令查詢: 查 冊
條例訂立的目的,是針對在消防安全設計方面存在風險的舊式樓宇,要求改善樓宇的現有消防安全措施,以保障業主、住戶及訪客的安全。 條例涉及有關消防安全措施包括「消防安全設施」及「消防裝置或設備」兩部分,分別由屋宇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負責執行。 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及消防處會同時向目標大廈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列明消防安全措施的改善要求,以便統籌相關工程。 屋宇署每年大概會揀選 2,000 幢樓宇進行「強制驗樓計劃」,選定目標樓宇後,屋宇署會向相關業主發出「強制驗樓通知書」,要求業主聘請註冊檢驗人員,由註冊檢驗人員替大廈公用部分進行驗樓。 屋宇署命令查詢 如業主不遵從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清拆違例建築物,屋宇署可指示承建商代為清拆違例建築物,並會於事後向有關業主追討工程費及監工費。 屋宇署在2013年初,即發出命令的6個多月後,才向業主發出警告信,業主後來表示,由於僭建物內居住的5個租客有經濟困難,無法短期內遷出,因此要求延期清拆。
如屋宇署要求業主拆卸樓宇,或樓宇的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的清拆命令中指明要求業主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委聘註冊專門承建商、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及提供意見。 如清拆令中沒有指明業主需要委聘上述人士進行工程,為安全起見,屋宇署亦建議業主委聘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及認可人士提供意見。 根據《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在工程進行期間,若註冊建築專業人士、註冊承建商,以及他們的適任技術人員發現有欠妥事項,需按既定機制啟動有關程序及予以糾正,以及當有關事項會構成即時危險,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