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15大分析2024!(小編貼心推薦)

两位学者将探讨差异的重点放在口分田和园宅地上。 从口分田来说,均田制和班田制虽然在原则、场所和收公规定上几乎是一致的,但仍能浅显地发现在授田对象、数额以及处分规定上有明显的差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学界探讨在两个制度的差异时,都是从两国具体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这就使得在考察中有一个现实基础,就能很好地理解为何均田制与班田制存在差异,而且后者为何又会在前者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调整和改变。

宋家钰先生在80年代初指出:“目前研究均田制度,仅据均田令文作一般的概括分析,已不足以论断其性质,只有具体考察那些成为各家分歧的症结和长期令人困惑的难题,才能期望获得新的进展。 例如,若从土地国有制立论,则需解释永业、口分为什么可以买卖、继承、出租? 唐代均田制 若从土地私有制立论,则需解释部分民户的永业、口分为什么还公改授?

唐代均田制: 唐朝的危机时刻:解析安史之乱的起因和影响

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 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 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 均田制实行于北魏至唐朝前期,唐朝中期之后被两税法取代。

唐代均田制

既然盛世离不开粮食生产,那么在根源上土地的分配和税收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样作为鼎盛王朝的唐朝,就是采用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之后,为盛世的到来提供了基础。 均田制度是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建立的土地制度,隋朝沿袭下来。 隋末唐初,由于连年征战,造成大量土地荒地,全国不足300万户,促使唐政府实行均田制度。 均田制规定,丁男及中男受田百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可传子孙;80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 老男、残疾者授田40亩;寡妻妾授田30亩,若为户主者再增20亩永业田。

唐代均田制: 发展趋势

唐朝均田制在唐朝中期遭到破坏而废止, 究其原因,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在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管户和工商业者,这说明这些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变成了均田农民。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地主乘机占有大量土地的机会。

唐代均田制

在谈到陆贽反对两税法之议,马端临表示:“必欲复租、庸、调之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贫富等而后可。 毫无疑问,《文献通考》要比《墙东类稿》在史学史上的地位占了绝对的优势,影响了后来学者对均田制的认识,并延续马端临的思路,认为这是唐代实存的一种制度。 顾炎武又加以发挥,他在谈到北魏田制的时候,认为这是古之良法,而且是英雄创造历史的伟大壮举:“后魏……其垦田均田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 顾氏认为,北魏田制为“均田制”,其中有田土授受,到唐代,田制中也有田土授受的内容,所以北魏“均田制”就“唐时犹沿之”,所以唐代也是“均田之制”。 而顾炎武对于清代学术的影响力就更大了,也就是在清代,最终形成了唐代有“均田之制”的看法。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發展

妇女、奴婢不能获得土地分配权之余,官员、贵族获得土地份额再次增加。 唐代均田制 隋朝继承了北魏、北齐的均田制,但有了原则性的变动,不可交易的均田适用范围缩减了。 妇女、家仆不再承担赋税压力的同时,也丧失了分配均田的权利,一些人口密集的地区,男子的均田数量也由40亩变成了20亩。 其中安定的社会环境下,百姓数量增加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官员、贵族阶级土地范围迅速扩张的恶果。

制度不夺农时,合理解决就业问题,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制度。 均田制从公元398年开始,到公元780年结束,历时400多年,为隋唐盛世的经济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这也就是北魏统一中原、隋朝统一天下的原因,也是隋唐两朝走向封建鼎盛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一种新的土地制度代替旧的土地制度的胜利。 崔瑞德主编:《剑桥中国隋唐史》,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西方汉学研究课题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5-29页。 这次全篇复原的《开元田令》,可说是迄今为止在宋以前的古代法制中,惟一见到的完整的土地法规。

唐代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研究

……这说明钞本开元二十五《田令》篇,因其令条的完整而为我们正确阐释均田制的疑难问题提供了可能。 对比上引诸文,就会发现这里存在着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东西。 在“均田制”本身的概念历史上,它并不具备同一含义。 “均田制”由日本学者提出来的时候,是土地分配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所有的中日学者都这样认为。

但事实上户籍不是经常清理的,于是丁口死亡,百姓逃亡,对于租庸调的施行就发生了很大的困难。 安史乱后,人口锐减,以户口定赋,不但不能均贫富,反足以长奸伪,这就使得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日趋瓦解,而促成了庄园制和两税法的建立。 简而言之,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再加上均田制的本质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战乱,灾害,及政治黑暗等。 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唐代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均田制因为军阀、地主、皇宫贵族的参与导致了无法继续执行;在唐王朝初期连最开始允诺的每人八十亩田地都做不到。 随着时间延伸,唐王朝中期的时候每人所拥有的土地低于之前的十分之一,均田制度彻底溃散。 均田制度溃散之后,原本凭借着均田制度来收取税务的租庸调制因为无法收取足够的对应每丁的税务,也失去原有价值。 尽管最开始的时候,均田制度包括私有土地,但是能够用来给百姓授田的绝大多数是没有主人的荒地或者贫瘠不堪没有价值的土地。 均田制度在最开始的时候就没有做到绝对意义的公平公正,有很多漏洞根本没有补全,直接导致百姓无法获取足够数量的土地。

  • 户籍失实,伪诈甚多,使均田制失去了贯彻执行的依据。
  • 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视辖区,将各地邻近的五党和三党组合为一团,根据范例以定户等的上下。
  • 隋文帝时則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文帝时已取消,到隋炀帝时奴婢和妇人也不得授田,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婦女亦無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
  • 最新的讨论,特别是在史学意义上的分析,可参阅韩毅:《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研究——理论、方法与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 随着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兴旺发达,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得到空前的繁荣,日益打破自然经济的闭塞状态,促使土地日益私有化和商品化,导致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迅速加剧,对均田制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
  • 收入《邓广铭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以及《邓广铭全集》第9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

其后唐政府实行的两税法实际上就是把人头税改为财产税,按照土地和资产的数量征收赋役。 均田制最核心的基础就是按照人口授予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死后国家收回进行重新分配。 唐代均田制 得到土地的农民要承担相应的税赋及徭役,这笔财政收入直接归于国家。 北魏的均田制、租调(庸)制和三长制是一个整体。 使人口的户籍管理细致规范化,限制了豪强贵族地主荫附农民,同时对农民的逃亡流徙起到了控制作用。 每百户为一里,每五里为一乡,每四家为邻,每四邻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