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口述遺囑之方式較其他遺囑簡便許多,因此容易偽造,為避免口述遺囑之輕易作成,故要求除須具備生命危急或交通斷絕等特殊情形之外,並要求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為口授遺囑。 簡單來說,每個人都可以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方式,立下不同的遺囑,在遺囑都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後遺囑因為時間排序在後,因此只有最後一份遺囑會有效,其餘的遺囑,就算符合法定形式,因為時間在前,就會無效。 須召集3個以上之見證人,應由其中一人筆記代筆遺囑內容,無須一模一樣,符合遺囑人的意思即可,遺囑人與見證人均需親自簽名。 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密封件為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之陳述,並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再者,錄音口述遺囑必須使用「錄音帶」且須放進信封並密封,若使用手機錄音,因錄音只是存在手機內的檔案,不符法定程式。 另光碟片雖亦是載體,但法條並未規定光碟片,所以還是不行。 而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形式
(4)若太複雜,不妨委托專家處理並拿去公證。 通常最壞的情況是「看似正確,其實模稜兩可」的遺囑。 其中,「寫到單純得不論誰看了都不會產生歧見」或「把複雜的事寫得十分周密正確」,才是上策。 Sandy55 您好 就您的問題 其實受益人可以改為妹妹唷只是需要敘述合理的原因即可若有需要協助或保險上更進一步的諮詢都歡迎免費諮詢我唷 … 一、座落於○○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由繼承人○○○單獨全部繼承;○○銀行之存款,由繼承人○○○單獨全部繼承;○○公司股票,,由繼承人○○○單獨全部繼承。 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4、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所謂互相流通的意思,就是自書遺囑如果是打字的,但有3名以上證人簽名,縱然自書遺囑無效,也會轉換成代筆遺囑或口述遺囑的形式。 如果密封遺囑無效,例如並沒有3個人在信封封緘處簽名,如果符合代筆遺囑或自書遺囑的形式,同樣可以轉換成上述的遺囑而為有效。 最有意思的就是口述遺囑,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做口述遺囑,但是口述遺囑與一般遺囑的差別,竟然只有差一名見證人,其餘要件都一樣,而且在遺囑生效後3個月內,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發生死亡結果,這份口述遺囑就失效。
- 遺囑人向公證人提出這個已密封的遺囑,陳述是自己的遺囑(如果別人繕寫,要另外告訴公證人撰寫這份遺囑的人的姓名、住址)。
- 並由見證人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筆記,而非如自書遺囑須親自書寫。
- 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 不過一般來說,遺囑內容大致上會包含遺產分配、身後事安排等等項目,冬瓜行旅簡單提供幾個方向供您做參考。
- 是口授遺囑若不經認定程序,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判決)。
-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個兒子稱遺囑為父親口述,且有2名見證人在場,加上5個姊姊早在9年前就拋棄繼承,該遺囑應為有效。 但法院查出,2名見證人並未「全程」參與立遺囑過程,不符法定要式。 且辦理拋棄繼承時有人未在授權書上簽名或蓋章,資料不全,法官認定2個弟弟逾越授權、無權代行,遺囑不具效力,最後判決2個弟弟應塗銷遺囑繼承登記,5個姊姊也可分得財產。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特性及實務上爭議
由於這六種形式的遺囑均不能以完整原件的形態存儲於網絡上,存儲於網絡上只可能是複印件或複製品。 因此即便用户將自己的遺囑內容保存在網絡遺囑的保管箱內,並且用户身故後有關人員取得了網絡遺囑保管箱中的材料,這些材料也只有提供線索的作用,而沒有遺囑的法律效力。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對於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人生的旅程沒有預定的時間表,許多突然發生的意外或疾病,可能就會讓人失去預立遺囑的能力,甚至來不及交代就離開了。 所以趁著自己身體健康頭腦清醒時,及早立下自己的遺囑,立好後再定時檢視修改,才是最安心的作法。 若立好遺囑後,很久都沒派上用場,反而應該要很高興。 但不論預立幾次遺囑,最後總有一次會派上用場,當無常來臨的那天,你會知道自己已做好準備,可以和這個世界好好告別,沒有遺憾。 我們一般平民百姓的財產雖不能和豪門巨富相比,但多少總還是有一些財產,不能因為比較少,就放棄自主規劃安排的權利,而且遺囑可以安排的事情很多,絕非只有交代財產一項而已。 所以只有善用遺囑,把自己的身後事妥善規劃安排好,才是對自己對家人最負責任的做法。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可以指定遺產不要留給誰嗎?特留分可以被剝奪嗎?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參見民法第1195條第1項第1款)。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此一遺囑方式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合法適格之見證人,如有違反,則該人即不具有見證人之身分,需視其他具合法見證人身分之人數,是否仍符合三人以上之規定,以判斷遺囑是否有效。 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所謂之口述遺囑意旨,只需口述關於財產處分之意思即可,不需隨遺囑之文字,逐字口述。 並由見證人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筆記,而非如自書遺囑須親自書寫。
也就是說,遺囑人只要注意不要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部分的財產,都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進行任何財產上的指示分配,例如在各繼承人之間做分配比例的調整,或是將遺產做公益慈善捐贈也可以。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法院規定,若立遺囑人能改用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3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 為爭遺產親人反目的新聞,不時躍上媒體,生前到底要不要預立遺囑?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土地新聞專區
智邦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合作,離婚諮詢、外遇求償、子女監護、調查蒐證、刑事辯護,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 現代人大多數依賴電腦進行文書作業,而鮮少自行手寫文件,而大家也不斷倡議法律應該與時俱進,但既然法律明文規定需要「自書」全文,目前實務見解仍然拒絕以電腦打字的方式代替自書全文。 首先,很多人都有一個觀念,跟之前我們分享過的「婚前協議書」主題相關,那就是,只有「有錢人」才需要立遺囑。
如需公證,其方式與上開自書遺囑公證方法相同。 但見證人於辦理時需攜帶身分證與印章親自陪同遺囑人前往法院公證處辦理。 疫情之下,不少人有感人生無常,想立遺囑交代過世後財產之處理,假如是應用口授方式來立遺囑的話,要特別注意,最近就有一件法院認為遺囑無效的案例,值得參考。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