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2024必看介紹!(小編推薦)

即使沒有遵從第款的規定,亦不影響本條及第6、8及11條的施行。 如需要提出爭議,可在收到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後,簽署該書背面之爭議通知書及於繳款/通知爭議的最後日期或之前寄回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3組(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 之後,該組會安排裁判法院發出傳票給你,你應按照傳票上的日期及時間出庭答辯。 但你仍可選擇於出庭日期之前的2整個工作天前向任何裁判法院的會計部(收支處)出示有關傳票,並繳付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堂費。 如登記車主欲就交通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可以簽署「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背頁的爭議通知書,然後寄交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或以書面向該組提出。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有關文件必須由登記車主簽署或蓋上公司印章(如登記車主是一間公司),並在表格2訂明的限期前送交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

以定額罰款的方式,懲罰亂拋垃圾或違例泊車的人士,已成為當代生活的慣例。 設立定額罰款是為了讓警務人員或某些其他特定公職人員,可以即場處理較輕微的反社會行為,以減少文書工作和開支。 如傳票已送達或當作已送達論,而你又未有按傳票上的時間及地點出庭應訊,法庭可向你發出逮捕令。 為了令傳票更有效地送達,政府修訂法例,由2009年5月29日起,如傳票是按你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以掛號郵遞方式向你送達,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予你而被退回,該傳票也當作已送達論。 若你在一段兩年的時間內被記了10分或以上,法例規定你必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運輸署會向你發出一份強制性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你必須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自費修習課程。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附表2 主管當局及公職人員 (版本日期: 2005年3月4日)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款提出的要求,則公職人員可逮捕他。 在不損害《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1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公職人員如根據第款逮捕某人,須立即將他帶往最就近的警署或交給警務人員看管。 在本條中,就第款提述的將會獲發給通知書的人而言,身分證明文件的涵義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在本條中,就第款提述的將會獲發給通知書的人而言,”身分證明文件”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的涵義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你可帶同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到任何一間警署或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1樓),填寫查詢或投訴表格。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你可帶同「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到任何一間警署作出投訴,或到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1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諮詢處查詢或填寫投訴表格。

  • 車主應在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前繳交罰款或就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在法庭爭議。
  • 10.覆核追討令的申請追討令所針對的人,可向裁判官提出申請,要求覆核該命令。
  • 收到該通知書後,你可以依照該通知書的指示繳交罰款或提出在法庭爭議。
  • 你可帶同「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到任何一間警署作出投訴,或到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1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諮詢處查詢或填寫投訴表格。
  • 你必須確保你在運輸署登記的個人資料正確無誤,包括你的地址,以便運輸署聯絡你。

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士可以選擇不繳付罰款,並向法庭提出異議。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如果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士,在指定限期內沒有繳付罰款,亦沒有向法庭提出異議,法庭可强制執行該定額罰款及任何根據相關條例附加的罰款,如同强制執行由法庭所處之罰款一樣。 你可在接獲法庭命令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但須提出令人滿意的證明,證明你沒有接獲表格2並非由於你有任何疏忽。 如欲申請退回就同一份「定額罰款通知書」多繳的罰款,須將有關繳款收據正本寄回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4組。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傳票當作已送達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如當局撤回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則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就有關罪行展開法律程序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撤回該通知書的理由或其中一項理由,是該通知書包含錯誤資料;及該錯誤資料,是獲發或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所提供的。 第3部追討定額罰款7.追討定額罰款如獲送達繳款通知書的人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沒有按照該通知書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及沒有按照該通知書通知當局,該人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如有申請以律政司司長的名義提出,並且有第款指明的文件出示,裁判官須命令有關的人在關於該命令的通知書送達當日後的14日內,繳付 ——有關定額罰款;與該項定額罰款相等的附加罰款;及訟費$300。 有關文件是 ——有關繳款通知書的副本;關乎該繳款通知書的、本附表第4條所指的郵遞證明書;及本附表第8條所指的證明書。 裁判官須安排將關於追討令的通知書,送達該命令所針對的人,而該通知書可藉郵寄往該人的地址而送達。 申請可在有關的人缺席的情況下提出,而律政司司長可委派任何人或任何類別人士提出申請。

裁判官如於某日根據第款給予許可,則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的規定,有關法律程序可在自該日起計的6個月內提起。 裁判官可應主管當局在任何時間提出的申請,基於良好因由而將任何飭令繳付定額罰款的命令及在同一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其他命令撤銷。 凡根據第款作出的命令針對的人沒有繳付有關的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8條而言,該人須當作沒有繳付根據定罪而判決須繳付的款項,並可根據該條判處監禁。 凡根據第款作出的命令針對的人遵從該命令悉數繳付他被飭令繳付的款額,則不得就該命令所關乎的表列罪行而檢控該人或將他定罪。 如根據第6條獲送達通知書的人沒有按照該通知書的規定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通知主管當局他意欲就該通知書指明的表列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裁判官須應第款所述的申請而命令該人在自關於該命令的通知書的送達日期起計的14天內,繳付有關罰款、相等於該項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訟費$300。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8條 定額罰款的追討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否則,如警方調查後決定不撤銷有關通知書,便會按照法例向法庭申請命令,命令車主繳付雙倍定額罰款連訟費港幣1,080元。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任何公職人員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某表列罪行,可發給該人一份採用訂明格式的通知書,讓該人有機會繳付就該罪行而訂明的定額罰款,藉以解除他可能因犯該罪行而被定罪的法律責任。 在不抵觸第7條的規定下,如某人接獲第款所指的通知書並已悉數繳付該通知書上所示的定額罰款,則不得就該通知書指明的表列罪行而檢控該人或將他定罪。

8.證據證明書如有看來是經當局或經他人代當局簽署的、符合指明格式的證明書,述明第款的事宜,該證明書可在任何根據本規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有關事宜是 ——有關證明書指明的人,沒有在該證明書的日期前,繳付有關定額罰款;該證明書指明的人,沒有在該證明書的日期前,通知當局該人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及該證明書指明的地址,在該證明書內就該地址指明的日期,是該人的地址。 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 ——須推定有關證明書,是經當局或經他人代當局簽署的;及該證明書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9.遵從追討令或沒有遵從追討令的後果本條適用於追討令所針對的人。 如有關的人已遵從追討令,則不得就該命令所關乎的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該罪行。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駕駛者被記滿8分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可藉規例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訂明任何須根據或可根據本條例訂明的通知書或證明書;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收款人,以及指明繳付該等罰款的地點;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付款方式;及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條文。 任何公職人員在行使他在第3條下的權力時,可要求將會獲發給通知書的人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如有的話),並可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如第款所指的人已按照第款繳付以下款額,則針對該人展開的法律程序即須終止 ——有關定額罰款;與該項定額罰款相等的附加罰款;及訟費$500。 第款所指的付款,須在有關傳票指明的有關的人出庭日期之前的2日之前,於任何裁判法院繳付,在繳款時,須同時出示該傳票。 第5部關乎法律程序的一般條文13.應當局申請而撤銷命令的權力(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在任何時間,裁判官可應當局提出的申請,基於良好因由而撤銷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任何飭令繳付定額罰款的命令;及在同一法律程序中根據本附表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 第款所指的申請可由申請人親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申請人提出;為了確保證人出庭,及概括而言為了有關法律程序的進行,裁判官具有任何裁判官在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聆訊一宗申訴時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第款所指的申請,須在自裁判官信納是根據第8條作出的命令所關乎的人本身知悉該命令的最早日期起計的14天內提出。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11條 傳票的送達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香港法例375 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附表內列載出超過五十項會被記分的交通違例。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有關計劃利用流動應用程式將手寫發出違例泊車告票的程序數碼化,有助減少人為錯誤、消除對手寫文字的不同詮釋,以及提高整體準確性和減輕後端處理的人力資源。 香港警務處將於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在灣仔、將軍澳及深水埗警區率先推行「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先導計劃」。 若你在一段兩年的時間內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會向你發傳票,你可能會被取消駕駛資格,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資格為期3個月,再犯則可被取消資格6個月。

凡有通知書根據第3或6條發給或送達某人,主管當局可在以下時間撤回該通知書 ——就該通知書指明的罪行而針對該人提起的法律程序展開之前的任何時間;而在要求發出第8條所指命令的申請已提出的情況下,在該命令作出之前,主管當局並可以書面通知該人,告知他該通知書已被撤回。 凡某通知書根據本條被撤回,庫務署署長須應獲發給或送達該通知書的人的要求,將已依據該通知書繳付的任何款項退回該人。 根據本條撤回某通知書,並不禁制就該通知書指明的表列罪行而進行任何法律程序。 投訴案件的調查不會影響「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所載的訴訟程序。 車主應在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前繳交罰款或就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在法庭爭議。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2部 定額罰款

如任何公職人員行使他在本條例下的權力,而某人抗拒或故意妨礙該人員行使該權力,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任何人如在遵從根據第4條提出的要求時,提供他明知是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關於其姓名、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的任何詳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如你在一段兩年的時間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會以平郵郵遞方式將傳票寄到你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 請注意:列印在告票及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電子繳款號碼不盡相同。 就告票而言,最後的6位數字表示告票發出日期,而在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則是最後繳款限期。 另外,告票上的帳類編號是02,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帳類編號則為04,兩者不可混淆。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第23條,任何人如在法庭命令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沒有繳付有關款項,律政司司長會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頒發一項命令,指示以扣押該人的任何財物及實產以及出售該等財物及實產的方式,徵取有關條例所訂明的所有訟費。 無論告票的罰款是否經已如期清繳,按現行法例,警務處處長須把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寄往違例者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 如仍未繳款,違例者又不欲就有關交通罪行提出爭議,他可以於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內之繳款/通知爭議的最後日期前按通知書背頁所列明之付款辦法繳款。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定額罰款告票

如 ——某人沒有按照根據第6條送達他的通知書的規定繳付定額罰款;該人通知主管當局他意欲就該通知書指明的表列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或他根據第10條獲得許可;及就該罪行針對該人提起法律程序,則在該等法律程序中發出的傳票可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8條送達該人。 同時,裁判官亦會對該人實施以下限制,直至有關命令的款項已經繳付為止。 故此,任何證據,如傾向顯示某人曾經就定額罰款通知書繳付或被命令繳付罰款,均不得在任何程序中被接納;為追討該定額罰款、或任何因逾期繳交而附加的罰款之程序除外。

第款所指的申請 ——可在該名根據第6條獲送達通知書的人缺席的情況下提出;須以律政司司長的名義提出,而律政司司長可指定任何人或任何類別人士提出該申請。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裁判官如根據第款針對某人作出命令,須安排將關於該命令的通知書送達該人。 關於第款所指的命令的通知書可以郵遞寄往送達對象的地址的方式送達該人。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6條 主管當局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你必須確保你在運輸署登記的個人資料正確無誤,包括你的地址,以便運輸署聯絡你。 若你的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有更改,你須在72小時內,以書面通知運輸署,或填妥運輸署表格,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署方,通知更改有關資料。 案件調查期間,你無須按照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指示繳交罰款或提出爭議,直至你被通知有關調查結果為止。 是項計劃將首先應用於發出違例泊車告票,利用科技將現時手寫發出告票的程序數碼化,以提高整體的準確性。 交通督導員將透過由部門提供的流動電話內的流動應用程式,輸入違例車輛資料,配合便攜式打印機於現場即時列印違例泊車告票。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7條 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撤回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在不抵觸本附表第6條的規定下,如有關的人已在有關繳款通知書送達當日後的10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則不得就有關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有關罪行。 6.撤回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當局可在以下時間,撤回就第6或8E條所訂罪行發出的罰款通知書,或就該罪行送達的繳款通知書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作出追討令之前的任何時間;或就該罪行展開法律程序之前的任何時間。 如當局撤回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當局須向獲發或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送達一份撤回通知書;及如該人提出申請,當局須經庫務署署長退還已就有關定額罰款而繳付的任何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