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立租契一方是個人,租契可由他本人或其獲授權代理人簽署。 若立租契一方是有限公司,由於簽署需要同時使用公司印章(也稱鋼印),簽署租契的方式便會受到其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監管。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公司組織章程細則通常包括一條細則,列明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文件並蓋上公司印章,所以需要查看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以確定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租契。
勞工處正聯繫僱主,並會敦促僱主按照《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的條款支付僱員欠薪及其他解僱補償,如發現有涉嫌違法的情況,會進行刑事調查,並考慮提出檢控。 如遇到僱主破產或公司清盤未能償還欠薪或其他僱傭款項,勞工處會幫助僱員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假如某幅土地的地稅 /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地價尚未按個別單位分攤,地政總署轄下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下稱「本處」)會因應持有該土地不分割份數的業權人提出的申請, 分攤地稅 / 地價。 本處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第 125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章)的規定,釐定分攤的款額。 1.3 消委會認為留待問題在個別轉易時浮現才處理,並非可取的辦法,由於物業轉讓並不按定時進行,如果不作出立法上的干預,這問題將會無限期延續下去。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業主逝世
自《業權條例》制定以來,本處就該條例諮詢主要持份者的意見,並進行全面檢討工作,以便落實業權註冊制度。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在過去的日子,本處曾提出不同方案,以回應持份者對主要議題的分歧意見,包括把《土註條例》適用的現有土地和物業轉換到《業權條例》下的機制(即轉換機制),以及更正機制和彌償安排。 本處一直致力與主要持份者磋商,以協調他們對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不同期望及回應他們的關注。
新條例為公司提供靈活性,容許公司(不論是原有公司還是根據新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備存或採用和使用法團印章,不過有關規定不再屬強制性。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繳款人士可透過電子方法繳付地稅,例如自動轉帳、銀行自動櫃員機、電子支票或電子本票、轉數快、「繳費靈」或透過各銀行及「繳費靈」在互聯網上提供的繳費服務。 地政總署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已根據《政府租契條例》(第 40 章),向受該條例管制的物業及其他若干物業,發出計至十二月二十五日為止,每年地稅超過一百元的半年度地稅繳款通知書。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查看完整版本 : 簽署正式合約以後物業嘅責任由新買家負責
該附件III并規定香港政府有權批授年期不超逾2047年6月30日的新租契。 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120至123條規定,按中英聯合聲明所協定的形式,繼續承認續期至1997年以后的租契。 早期,香港島土地的租賃期為75年,但后來由于本地居民不斷抗議,香港政府於1848年決定將租賃期改為999年,而此租賃期亦適用于九龍半島的土地;及后二十世紀,對于香港島及九龍半島土地的租賃期,香港政府定為75年,并有權續約75年。 至于新界地區土地的租賃期,自1898年起,香港政府通常批授75年,并以24年減去24年期未的最后三天為可績期的年期。 加按是指將已按揭給承按人的物業再按揭給同一承按人以獲取不在第一按揭下受保障的額外貸款,上述額外貸款的借款人與第一按揭之借款人為同一人。
- 如果短期內有頻繁的信貸查詢紀錄,例如6個月內有超過2至3個新的信貸查詢紀錄,或會降低大家的信貸評分及評級。
- 話雖如此,消委會對於是否支持政府所提出的推定,用以替代抑或附加在律師會建議的第23A條內,在現階段還未有確定的立場,消委會希望政府詳述其建議背後的理念,以作進一步考慮。
- 超過三年的租賃,必須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4條,以契據(Deed)形式訂立,簽訂手續要符合契據的程序。
- 經絡按揭轉介首席副總裁曹德明說,現時銀行批出按揭,大型屋苑如美孚新邨仍然照批30年按揭,而批出按揭的準則是根據申請人的供款能力、其物業樓齡等因素去考慮,與以往沒有不同。
雖然有關措施於今年8月放寬,非住宅按揭成數上調至50%,但與2010年前的70%仍有距離,加上不少工商物業買家入市時都有自用住宅單位,銀行批出的實際按揭成數普遍仍會低10%,所以作用不大。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發表任內第4份《施政報告》,落實撤銷自2013年實行的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11月26日生效。 林鄭月娥表示,會繼續留意非住宅物業的市場情況,在有需要時會再次採取合適措施,以確保市場的平穩發展,強調現時房屋供應緊絀的情況下,住宅物業價格仍處於一般市民難以負擔的水平,政府並無計劃調整住宅物業的各項印花稅安排。 根據此政策,特區政府成立後,批出的地契年期一般均為50年並跨越2047年。 目前有效的土地契約將會於不同日子期滿,包括2047年6月30日當天、之前或之後。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拆解1: 「額外印花稅」用什麼準則來計算三年期限?
註冊本身已能把業權轉給新擁有人,業權註冊記錄亦清楚述明誰是擁有人。 不論大家申請信用卡、貸款或樓宇按揭,因銀行或財務機構需要評估大家是否可靠的借貸人,所以他們會參考信貸報告,以了解大家對財務的責任感,這可由當中的信貸評分反映出來,從而決定還款利率高低。 信貸評分是根據個人信貸紀錄資料,例如有否準時還款,作出一個「總結大家財務信譽」的評分,隨著信貸提供機構(例如銀行)更新資料,信貸評分亦會不時改變。 在需要熱切搶佔按揭市佔率時,不同銀行都會為客戶提供大量優惠。
根據普通法的規定,業主須要證明60年的業權,而1984年的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13條則縮減須要證明業權的年期至25年;其后1988年的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條例更定為15年。 然而,買賣雙方亦可透過相互協議把須證明業權的期間從法定期間延長或縮減;就此,買家為免承受風險,一般都不同意免除法定期,原因是若買家同意作出免除,而本可發現的業權欠妥之處因此不被買家察覺,則買家仍須承負所欠妥之處。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219章)第3條,除非土地(包括房屋 / 樓宇單位 / 大廈)買賣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否則法庭不會審理與土地買賣有關的法律訴訟。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申請樓契副本需時長嗎?
如果租約內載有續租條款,賦予租客於租期屆滿前續期的權利,往往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表格CR109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如租約或租契所涉及的物業是住宅物業,即物業被租客主要用作居住用途,則業主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送交表格CR109。 表格CR109可由業主或其代表填寫,並載有簽立租約或租契雙方的姓名、租期、每月租金、哪一方負責支付差餉及管理費等資料。 經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確認後,其中一份會交回業主,而另一份會送交租客。 表格CR109須於簽立租約或租契後一個月內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 若表格CR109於簽立租約或租契後超過一個月才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業主須繳付$310罰款。
此制度顯然與英國建立的業權註冊制度、澳州及眾多其他普通法司法轄區所建立的單一契據制度截然不同。 盡管一般慣常做法是轉讓契由買賣雙方簽立,然而若買方不簽署轉讓契,轉讓契的法律效力或業權從賣方到買方的轉移亦不因此受影響。 買方不簽署轉讓契,只阻礙賣方強制買方履行其所作的契諾。 (請參照Kee Kim-Ha v Yip Moo-Chiu的案例(1990)HKDCLR29)。 須指出的是,條例第16(2)條明言,上述第16(1)條的規定不具有使任何人獲得的業權較被轉讓的業權或轉讓人享有的業權為優的效用。 業主要給予的業權性質是受正式協議的條款所管限,而買賣雙方可隨意提議給予或接納任何業權。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簡約公屋】港、九、新界位置! 申請資格及租金懶人包 (附影片)
條例實施以前,按揭一般透過轉讓法定產業權進行,但現時根據條例第44(1)條的規定,任何法定產業權的按揭,包括該法定產業權的第二次或其后按揭,在法律上只可藉明訂為法定押記的契據作出。 就借貸機構借予買家購買物業的貸款,借貸機構只能獲取物業的法定押記作為還款的保證,為確保借款人還款,借貸機構可要求法定押記/按揭外的其他還款保證,例如以個人名義簽立的擔保書。 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及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完善不可境外發行上市的情形,不對境外上市額外設置門檻及條件,明確境外發行上市境內企業不可洩露國家秘密,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不可損害國家利益。 對於以協議控制(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今日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到香港上市相關事項監管合作,明確在發行上市、跨境執法合作、中介機構監管、信息交換等領域相關監管合作安排和程序。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簽署備忘錄將便利兩地證監會履行各自監管職責,共同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兩地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 4.1 至於政府所提出的推定,是出於好意的,類似的推定經適當的草擬,可能真正能處理一般性的妥善業權事宜,而非限於法團妥為簽立的契約。
- 當透過財務公司借貸,其借貸有可能被視為「買賣協議」下,而目前一手市場上不少買家均採用財務公司高成數按揭,由2012年至2019年第二季為止,經非金管局認可機構的一按高成數按揭,累計有7,808宗,涉及總金額高達941.13億元。
- 買家亦有權向業主追討一切代理佣金、律師費、等待期間樓價上升造成的損失等等,除非業主能夠證明買家於簽約前已經得悉單位為無契樓,或擁有不完整的契約。
- 根據該建議,如該計劃成為無條件,計劃股東將就每股計劃股份向要約人收取現金1.85元的計劃代價,較停牌前收市價每股1.68元溢價約10.1%。
而即使競投失敗後,也有可能因自己是出價最高的買家(之前出價最高者其實是「媒人」),而拍賣行亦會找買家成交。 亦有第三個情況是,出價最高但價格不獲銀主接受時,銀主就會收回单位待下次再拍賣。 最後經多番周旋,發展商也願意作出和解,雙方各不追究,並向事主退回訂金,但就需要自己支付各自的律師費用。 上述的《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在1995年7月失效後,本處繼續與律師會進行商討,並諮詢其他主要持份者的意見,對該條例草案作出檢討和若干修訂。 其後,經修訂的《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在2002年12月提交立法會,並於2004年7月7日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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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一般業主均有承造按揭,也就是我們把物業抵押給銀行,銀行會將一項按揭押記令註冊在物業的土地註冊處紀錄內,而相關樓契文件也就會由銀行保管,直接還清所有按揭貨款。 若下手買家協議購入該物業時,律師及銀行均會索取查閱樓契,而銀行在查閱後才決定是否批出按揭。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4條,法定產業權只能透過「契約形式」予以設定、終結或處置,所以即使我們只簽定買賣合約,只能代表買家擁有買入單位的權利,但卻不能作為證明物業轉讓的證據,故必須透過訂立一份樓契。 律師表示今次的個案很罕見,因為如果原業主跟財敄 公司之間簽定了「偽裝按揭契」,而被稅局視為「買賣協議」,理論上原業主在轉讓給財務公司時,是需要繳付一次全額印花稅。 但原業主跟財務公司的借貸額,跟需支付的巨額稅項不成正比,因此道理說不通外,這個情況也很罕見。 按照條例第13(1)條規定,賣家必須出示政府租契或其核證副本,及正式協議日期以前自政府租契或其后的一定文件起的業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