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前自行租屋津貼計劃下的「鎖定條件」,是根據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所作決定實施。 自行租屋津貼額 (一)自行租屋津貼是政府為在一九九○年十月一日前按海外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及該日前按本地條款受聘,而薪點屬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的公務員所提供的一項實報實銷的租金津貼。 自行租屋津貼額 自行租屋津貼額 該項津貼的津貼額是按相關僱員實職薪點及其家庭狀況(包括婚姻狀況和家庭成員數目)而釐定,並每年跟隨差餉物業估價署就對應物業類別編製的全港全年租金趨勢調整,以切合市場租金的變動。
整體而言,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852(4)條,任何申領自行租屋津貼的公務員如須要在現行租約完結前提前終止租約,他須向庫務署預先作出轉換租約申請。 自行租屋津貼額 自行租屋津貼額 自行租屋津貼額 該「鎖定條件」只會在該公務員提供充分證明文件,顯示提早終止租約是因業主引用現行租約的終止條款所致及該公務員須轉換獲資助的住所,經庫務署署長審定信納,才會獲得庫務署署長按規例所賦予的權力給予豁免。 (三)豁免「鎖定條件」的安排,旨在容許僱員因業主提早終止租約時,可以根據當時適用的津貼額去應付當時市場新租約的租金。 庫務署署長在考慮是否批准豁免的時候,完全基於所涉公務員所提交的事實和證據是否符合《公務員事務規例》第852(4)條所定規則來作決定,對所有個案均一視同仁,並不受申請人的個人意願影響。 然而,規例特別容許申領自行租屋津貼的公務員如因業主在租約屆滿前終止租約而須轉換自行租屋津貼資助的住所時,可獲豁免「鎖定條件」的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