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只有「千年契」物業不受「2047大限」影響,但中央政府、港府會否更改「千年契」物業的年期? 梁沛泓覺得不會更改,對此表示樂觀,並指出,港島有許多住宅物業是「千年契」,若果更改,市民反響很大,而且當局要遵守合同法,故延續現狀機會達九成。 以上土地都會在2800年後才到期,即是土地租用者可以繼續無條件使用至2800年,比起受2047年大限所影響的土地,絕對是極大的優勢。 殖民地年代,政府批出大量999年期地契,主要集中在港島地區,但後期殖民地政府覺得會失去長期控制權,於是停止批出999年地契,此後批出的土地年期都變為75年期或99年期。 甚至有一段時間,批出75年期地契,並允許續期75年。
另外,也有部分港島屋苑如薄扶林花園,原本地契於2005年到期,續期後亦要交每年3%地租。 今年是香港回歸25周年,香港大部份土地契約將於2047年6月30日到期,政府之後有權收回土地。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就此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指「2047大限」將至,詢問當局的統計及處理方法。 若果市民擔心地契問題,可以於置業前在土地註冊處查詢。
地契: 地契屋苑(14):紅磡灣中心 Hung Hom Bay Centre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值得一提的是,把永久地契中的部分租赁地契出售的做法的始作俑者其实是美国政府。 CDL在这土地上建了私人共管公寓项目Spring Grove,并以99年的分层土地契约方式卖给个别业主。 该公寓的现有业主如想寻求集体出售,就必须获得原业主即美国外交部批准延长租赁期限。 最后还有一类,就是一些机构,他们理解了政府这种将长地契抓在手里,出售短地契循环牟利的方法,也开始争相效仿。
若果是以上年期的物業,不妨再詳細考慮才作決定。 地契 因此,物業現時的業權人必須確保其物業所有未清繳的地稅已全數清繳,不論該等地稅是否在其購入物業前已經積欠。
地契: 契約續期
政府因而在1988年制定了香港法例第150章《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葵芳「葵芳匯」一層46年的舊樓翻新後當作新盤發售,除了令準買家擔心可承造的按揭年期外,更多人擔心「地契年期」一點,憂慮隨著樓盤地契年期完結,最終政府可能會收回土地,而最終被弄至雞毛鴨血。 事實上,近年香港人關注的「2047年大限」,正正是同一問題。 當土地契約去到2047年期滿時,究竟我們能否自動續期、抑或政府會直接收回土地,對投資者及準買家來說也很關注。 本文希望闡述整個土地契約的種類及探討箇中問題。
香港房屋協會:以按市價三分之一(資助房屋)或象徵式1000元(出租屋邨)地價批出建造公屋及資助出售房屋所需土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 2006年,薄扶林花園續租土地50年,僅需按季繳納租值3%之地租,並依例無需補地價。 然而,由於在辦理契約續期時出現空窗期,其原來的業主立案法團因而被凍結資產,無法轉讓予新法團,最後需要將舊法團清盤才能解決問題。 附件III亦訂明,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外,1997年6月30日以前期滿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如承租人願意,均可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止,無須補地價。 從續期之日起,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年租,此後,年租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
地契: 我們的服務
假如某幅土地的地稅 地契 / 地價尚未按個別單位分攤,地政總署轄下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下稱「本處」)會因應持有該土地不分割份數的業權人提出的申請, 分攤地稅 / 地價。 本處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第 125 章)的規定,釐定分攤的款額。 其中載明土地數量、坐落地點、四至邊界、價錢以及典、買條件等,由當事人雙方和見證人簽字蓋章。 地契由賣方書立,內容包括土地面積、坐落、四至,地價,出讓條件,當事人雙方、親屬、四鄰、中人及官牙等簽字蓋章。
政府已獲賦予憲法權力和職能,可根據其土地政策管理和批出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 權力的有效期並無受到規限,亦不會在2047年後便告屆滿。 1997之前批出或續期超逾1997年的所有土地契約,獲政府的法律繼續承認及保護,而1997年以後屆滿的土地契約則由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 根據現行政策,政府由1997年起續期或新批出的土地契約已經超過2047年,所以2047年並不是一個期限。
地契: 地契歷史價值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地契 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 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铃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 土地註冊處備存土地紀錄主要目的旨在方便物業交易。
- 所以以这样的操作来说,每一个循环平均30~40年发展商就需要缴纳填补地契的钱,就是这部分使用掉的地契,以现价又出售了一次。
-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 究竟如何可發揮到最大的慳稅效果,我們一文為大家解構。
- 地契由買方保存,作為土地所有權憑證,可以憑它作抵押貸款。
- 政府因而在1988年制定了香港法例第150章《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絕大部分業權人均會依時繳款;倘有任何業權人拖欠地稅,政府會採取適當行動追討,詳情見下文 – 不繳納地稅的後果。 倘每年地稅為 $100.00 地契 以上,每年發出一次。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 1.
地契: 地契到期後三個可能性
就每宗涉及土地的交易,查明誰是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和該物業是否有已註冊的轇轕均很重要,而這些資料可透過查閱土地紀錄取得。 你應詳閱政府租契(又稱「地契」)及大廈公契,兩者包含很多實用資料。 政府租契會列出:地段編號、批租期、用途限制等。 大廈公契包含的條文主要有:公用地方、釐訂管理費的準則、天台及外牆業權的擁有權及發展商的保留權利等。 賣方會在售樓處提供政府批地文件和公契(或公契擬稿)的複本,供準買家免費閱覽。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在2013年4月29日全面實施,根據該條例,實用面積指該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包括在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的以下每一項目的樓面面積: 露台; 工作平台;以及 陽台。
如該土地的不分割份數已轉讓予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內的個別物業單位,而有關物業單位已作差餉評估,儘管其差餉繳納人未必是物業單位的擁有人,估價署署長仍獲授權發出差餉及地租綜合賬單,要求該差餉繳納人繳納地租。 如物業單位擁有人以外的人士就該物業單位繳交地租,除非他與該擁有人有訂明協議,否則已繳地租即屬擁有人欠下該人士的債項。 香港房屋委員會:以1000元象徵性價格批出建造資助出售房屋所需土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公屋方面,已拆售商業部分予領展或已納入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屋邨需註冊為一地段,處理與新建資助出售房屋相似。 而由房委會全權持有的屋邨,則根據短期租約(在建時)及歸屬令(完工後,按照《房屋條例》第5條規定,不適用於土地註冊制度),永久批予房委會。 香港島和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為中國永久割讓予英國之地,而界限街以北之新九龍和新界則為英國按1898年簽定之《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而向中國之租借部份,限期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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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官府納税前的地契稱為“白契”,經官府驗契並納税後稱為“紅契”。 地契由買方保存,作為土地所有權憑證,可以憑它作抵押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國家土地徵用條例公佈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許買賣,在買賣土地時仍需書寫地契。 因為如果遺失了「光碟契」、又或者「光碟契」有損毀而不能正常開啟,也可透過律師向發展商購買。 但當然如果下手買家購入的物業,原業主持有的為「CD契」,除非能取得紙本契,否則也有可能在承造按揭時,銀行選擇較少的問題。 地契 我們以顧客身份致電幾間銀行查詢,中銀及恒生均表示會接受「CD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