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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涉案网站提供涉案图书的整个过程均在涉案网站页面下,既未跳转到其他网站的页面中,其地址栏中的网址亦未变更为其他网站的地址。 故上述情形可以初步推定涉案图书系存储于谷翔公司所经营的涉案网站的服务器中,该公司实施了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涉案图书《盐酸情人》由谷歌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在美国进行了扫描。 谷歌公司根据与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协议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纸件版本,并根据美国法律对该图书合法地进行了数字化扫描,涉案作品的数字化扫描的电子版本仅保存于谷歌公司在美国的服务器中。 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未获得、持有该书的扫描后的复制品,其服务器中未以任何形式保存该书的扫描后的版本,亦未以任何形式参与扫描事务。 其次,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采取的片段式的提供方式,及其具有的为网络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图书信息检索服务的功能及目的,使得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行为,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谷歌图书将书籍数字化并且将表达文本转换为全面的词语索引。 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这样大大方便了读者、学者以及他人对图书的查找。 谷歌公司使用“片段展示(snippets view)”的方法也属于转换性使用,可以帮助读者对书籍进行定位,并对自己是否对该书感兴趣作出判断。 谷歌图书对这些图书的片段化使用扩大了使用者对书籍的选择余地。 从上述可见,针对同一个谷歌“图书馆计划”,中国和美国法院判决不同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对合理使用的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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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导航,网址导航,网站导航,网址之家,网址大全,网址,搜索,音乐,娱乐,图片,小游戏,短信,社区,日记,相册,K歌,通讯簿,BLO… 杨浩涌也不再担任飞翔人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一职由曾砚明女士取代。 飞翔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变更为沈思,而沈思在此前曾担任谷歌中国移动产品经理。 但李开复在自传中辩解说,回顾国际互联网公司进入中国的历史就能够发现,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都是遵循这种借牌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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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注册资本增至100万元,经营范围含利用分类信息网站赶集网发布网络广告。 2005年4月19日,公司获得ICP牌照,编号为050124号。 谷歌中国区前总裁李开复在他的自传《世界因你不同》中,对于这场风波有详细记录。 他在自传中写道,2006年2月21日,中国某媒体发出了一篇篇幅巨大的封面文章,题为《谷歌为何翻墙进入中国》,指控谷歌因为没有办合资公司营业证,所以在中国是非法经营,“这篇文章一出可以说引发了轩然大波”。 3月23日凌晨3时03分,他再次公开发表声明,继续声称谷歌是“来自中国的一场复杂网络攻击的受害者”,宣布停止对谷歌中国搜索服务的“过滤审查”,并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 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由于谷歌图书的目的在于为使用者提供全书检索,因此全书扫描对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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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如何,谷歌并没有售卖其扫描件,并且浏览器也不可能取代书籍。 尽管谷歌的合作者(图书馆)能够下载扫描件,但他们在此前已经有此藏书。 并且,事实证明,用户不可能通过无限次的变换搜索词来获取全文。 谷歌公司对书籍的使用属于高度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

  • 首先,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属于对原告作品的实质性利用行为,尚不足以对原告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亦难以影响原告作品的市场销路。
  • 本案中,原告既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共同实施了复制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教唆行为,故认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 讲道理,似乎是币用的“成功”导致一大堆币圈客户端的产生,而且,一家比一家穷。
  •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

本案中,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对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承担责任。 鉴于中国为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行为实施地,以及涉案复制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故依据上述规定,可以依据中国的相应法律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进行审理。 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其二,是否存在对复制件的后续使用或传播行为,原则上不影响对与复制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 之所以规定“单独”的复制行为亦原则上构成侵权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单独的复制行为亦会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一是可能会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现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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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谷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谷歌公司提出上诉,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鉴于谷歌公司明确认可其对涉案图书实施了全文电子化扫描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复制行为,且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首先,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属于对原告作品的实质性利用行为,尚不足以对原告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亦难以影响原告作品的市场销路。 2004年,谷歌公司宣布了谷歌“图书馆计划”,与参加此项目的图书馆合作,由图书馆提供图书,谷歌公司对其进行数字化扫描,图书馆可以获得这些扫描后的电子版图书。

  • 谷歌和中国gov的那点事来来去去很多年,很显然双方都有自己的底线和坚守,咱们也没必要一直让对方吃“小灶”,客随主便这个基本的道理还是要懂的。
  • 谷歌公司根据与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协议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纸件版本,并根据美国法律对该图书合法地进行了数字化扫描,涉案作品的数字化扫描的电子版本仅保存于谷歌公司在美国的服务器中。
  • 1.谷歌图书向读者和研究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图书搜索方式,大大方便了图书管理员对来源进行识别和发现,也给图书馆馆际借阅带来便利,并且也方便了对引用情况的寻找和检查。
  • 虽然两被告均认可涉案网站提供的原告作品源于谷歌公司的复制行为,但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涉案复制行为发生之前,谷翔公司为谷歌公司提供了相应帮助行为,据此,本案中谷翔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 时任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宋超智表示,Google在华合资公司谷翔申请资质存在两项问题:一是符合相关资格的人员不够;二是服务器必须设在境内这一点无法做到。
  • 它在促进了科学和艺术的发展的同时也维护了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 这些案件分布在不同的法院,与中国案件类似,谷歌公司的一个主要抗辩理由是合理使用。

谷歌公司对每一个扫描件进行分析,并为每一个词和句子创建索引,以使得能够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到。 被搜索的图书只能以片段形式零星展示,不能同时展示完整页或连续页。 他介绍说,3月25日,他在谷歌中国位于北京五道口的办公楼里,遇到了谷歌亚太区公关总监Jessica Powell,Jessica 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Powell也向他证实,目前,基于PC端的服务,虽然部分已经迁移到了. 未获得合法经营权,谷歌将不能在中国放置服务器,这将影响谷歌中国链接的稳定性。 李开复在自传中说,此时,他直接负责和政府的沟通,开始探讨做合资公司的计划,这一计划的结果是诞生了谷翔公司。 然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企互联网公司进入中国应该采取合资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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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谷歌图书采取了相应措施以防止全书内容在网上呈现。 2.谷歌图书允许人文学科的学者对大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词汇搜索频率等内容的分析,大大促进了“数据挖掘”及“文本挖掘”的发展。 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其二,就行为后果而言,这一全文复制行为已对原告作品的市场利益造成潜在危险,将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二是可能会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潜在”危险。 既然谷歌中国网站是由中外合资的谷翔公司运营的,根据公司章程,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都由中资方指定,那么,转走搜索等重要业务,是否召开过董事会? 美国谷歌总部的决定、声明,能否代表谷翔公司? 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谷翔公司的中资方——飞翔人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沈思,但打通沈思的办公电话后,接电话的男士告诉记者,他“不方便”接受采访,并表示这就是沈思本人的意思,已经转达给她了。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谷翔公司由飞翔人公司和谷歌爱尔兰控股有限公司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成立,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为“提供在线信息检索与采集服务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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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自2005年起,美国也发生了一系列以作家个人、作家协会、出版商为原告,针对谷歌图书馆项目而起诉谷歌公司的一系列诉讼。 这些案件分布在不同的法院,与中国案件类似,谷歌公司的一个主要抗辩理由是合理使用。 判断某一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关键因素在于该主体是否实施了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 然而,据了解,谷歌中国是由一家名为“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翔公司”)运营的。 公开资料显示,这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双方各出资50%,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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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促进了科学和艺术的发展的同时也维护了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确认了,是 NPM 源之前迁移去 Cloudflare,现在又解析回 Fastly 了,但是 Fastly 上关于 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NPM 的域名配置已经被删掉了。 可以用阿里 NPM(cnpm 新加坡)源替代一下。 2009年7月31日,谷翔公司召开董事会,免除杨浩涌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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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设立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声誉不受损害,故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对作品的使用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从而导致作者声誉受到了损害时,才可认定其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 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除了域名指向香港之外,别的没有任何实质变化。 飞翔人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杨浩然出资2万元,杨浩涌出资8万元,原本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

谷翔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曾砚明担任,公司聘任周平为总经理。 该公司创始时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杨浩涌,而他正是成立于2005年1月5日的飞翔人公司的创始人和最早的法定代表人。 谷歌和中国gov的那点事来来去去很多年,很显然双方都有自己的底线和坚守,咱们也没必要一直让对方吃“小灶”,客随主便这个基本的道理还是要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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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腾讯云的 CVM 作为弹性云主机,所有硬盘都是“云盘”,是由同数据中心同内网的存储阵列上虚拟出来的。 这意味着单一甚至多块硬盘的损坏不可能导致所有数据丢失;而且即使所有 RAID 全部毁坏、也没有快照备份,这会导致存储阵列中相关的硬盘上对应着的多个云服务的数据全部丢失。 但是目前关于腾讯云损失全部数据仅仅只有这一科技公司的相关新闻,没有其它数据损失的案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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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涌当时也预测:“假若谷歌退出中国,也可能是回到2006年以前的状态,中国网民仍可能通过. Com域名访问谷歌,gmail等应用也可能不会受到影响”。 相反,谷歌图书促进了图书销售量,增进了出版商的利益。 因为书籍售卖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能为公众所发现。 而谷歌图书恰恰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公众发现的途径。 谷歌图书馆计划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图书,包括虚构的与非虚构的,在印的和绝版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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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谷翔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与第二被告的全文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无必然联系。 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对权利人个体利益的保护应最终服务于更高的社会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著作权所控制的行为并未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则通常可以认定此种使用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谷翔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给用户的是搜索服务,包括链接服务,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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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主机时代,常见的故障是几乎不可能如同手术刀打击一般非常精确地完整丢失掉指定弹性云服务上的所有存储数据的。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网站进入中国,必须获得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业务经营许可,即ICP经营许可证,其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了ICP,才可以通过互联网向网民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活动,包括经营网上广告、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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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图书并没有全部替代书籍,因为它并非是一个图书阅读器。 相反,它“为其来源增添了价值”,并且助益于“新形式、新美学、新视野和新理解的创造”。 因本案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故本案准据法的确定应依据《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有关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2004年12月,他回到北京创业,创办飞翔人公司,从此开始了赶集网的创业历程。 上述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转载时,需注明作者以及来源于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网站。 上述要素2、3都是动态的,因此,对一个互联网产品(行为)的法律判断也是动态的,而不是一锤定音、一成不变的。 在判断合理性的时候,应该平衡法律适用与行业规律,尤其需要在充分了解行业业务模式的基础上洞悉其对社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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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的图书有更高的版权保护理性基础,而本案涉及的图书多数是非虚构的。 并且,涉案图书多为已出版的图书,是能够为公众所获取的。 1.谷歌图书向读者和研究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图书搜索方式,大大方便了图书管理员对来源进行识别和发现,也给图书馆馆际借阅带来便利,并且也方便了对引用情况的寻找和检查。 因此,谷歌图书为研究者和图书管理员带来了便利,也为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